標題: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支持中韓惠州產業園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印發單位:惠州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18-06-08
文號:惠府〔2018〕39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惠州市支持中韓(惠州)產業園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業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中韓(惠州)產業園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潼湖生態智慧區管委會)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8日
惠州市支持中韓(惠州)產業園加快發展若干政策措施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同意設立中韓產業園的批復》(國函〔2017〕142號)有關精神,加快推動中韓(惠州)產業園(以下簡稱產業園)建設發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本政策措施適用于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產業園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法人企業,有健全的財務制度且實行獨立核算。享受政策支持的企業須承諾5年內不遷離注冊及辦公地址、不改變在產業園的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若被扶持企業違反承諾,將追回已經發放的獎勵金。本政策措施涉及的韓資企業,須經商務主管部門認定。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上級和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給予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條 加大財政獎勵力度。在產業園新注冊成立、投資超過1,000萬美元且依法納稅的韓資企業,從企業納稅年度起,前3年,按企業當年對市、縣(區)財政貢獻的60%給予獎勵;后2年,按企業當年對市、縣(區)財政貢獻的40%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對在產業園工作、依法納稅且年度應納稅工資薪金50萬元以上(科研機構年度應納稅工資薪金30萬元以上)的韓資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監事長、總經濟師、總會計師或專業技術骨干等相當層級職務的人員),從企業納稅年度起,可按照個人當年對市、縣(區)財政貢獻的40%給予獎勵,每人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二條 鼓勵現有韓資企業投資新項目及增資擴產。對符合產業園產業發展方向的韓資企業,在產業園設立年實際外資金額(不含外方股東貸款)超過2,000萬美元的新項目(房地產、金融業及類金融業項目除外)、超過1,000萬美元的增資項目,市財政按其當年實際外資金額的2%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第三條 支持以商引商、對韓投資。對已入駐產業園的企業新引進韓資企業投資額超過1,000萬美元或赴韓投資超過1,000萬美元的,按照投資額的適當比例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對產業園企業或科研院所引進韓國高端技術、稀缺人才、信息等創新要素和創新資源,經國內權威知識產權機構評估作價超過1,000萬美元以上的,按照投資額的適當比例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四條 加強項目用地保障。對符合產業園產業發展方向的項目用地由市、縣(區)共同安排專項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優先保障項目用地,符合有關政策法規的給予優惠地價。對韓商投資建設的高標準廠房和重點外資總部自建辦公物業產權,允許以幢、層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分割登記和轉讓,其中重點外資總部自建辦公物業累計分割登記和轉讓面積不得超過總建筑面積的40%。對韓商與政府共同投資建設的醫療、教育、科研、文化、養老、體育等公共服務項目,可使用劃撥土地的,允許采用國有建設用地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供應土地。
第五條 支持韓資企業研發創新。對新落戶經省級以上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科技企業孵化器、實驗室體系和企業技術創新平臺(主要包括工程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制造業創新中心等),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購買自用辦公用房(不含配套設施),按5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資金補貼;租賃的自用辦公用房(不含配套設施),給予連續3年的租房補貼,補貼標準為房屋租金市場指導價的30%,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有特殊需求的重點新型研發機構、科技企業孵化器、實驗室體系、企業技術創新平臺等,可根據實際需求代為定制辦公用房。依法設立天使投資基金,助推創新型初創期企業快速成長。
第六條 鼓勵發展自主知識產權。對產業園韓資企業、科研院所等申報并授權的各類專利給予獎勵,發明專利9,000元/件,提交PCT專利申請1.2萬元/件。對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韓資企業,在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專利導航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七條 吸引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允許在產業園工作的韓資企業高層次人才同等享受市級和有關縣(區)科技創新、人才引進各類政策措施。
第八條 扶持各類咨詢服務業。對產業園新設立的韓資律師事務所代表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科技服務機構、科技成果交易機構、知識產權代理機構等專業服務機構,在產業園依法納稅的,從納稅年度起,前3年,按企業當年對市、縣(區)財政貢獻增量額度的80%給予獎勵;后2年,按企業當年對市、縣(區)財政貢獻增量額度的60%給予獎勵。
第九條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允許韓資企業同等享受我市對民營企業境內上市、“新三板”掛牌和區域性股權市場融資的相關扶持政策。市財政安排3億元成立中韓(惠州)產業園發展母基金,母基金通過與國內外金融機構、企業和其他社會資本合作設立若干專項子基金(產業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等),以股權投資等方式重點支持電子信息、石油化工,汽車與裝備制造、清潔能源、生命健康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
第十條 落實韓資企業人才“優粵卡”制度。經省人才主管部門認定的韓資企業高層次人才,可憑卡在社會保險、購房購車、職稱評定等方面與我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在就業、出入境、長期居留、永久居留、子女入學、配偶安置、社會保險等方面享受優先便利服務。
第十一條 簡化公務和商務赴韓審批手續。增加因公赴韓專項指標和領導干部出訪韓國批次和人數指標。簡化產業園中資企業人員和韓資企業中方人員辦理APEC商務旅行卡程序。
第十二條 提供優質公共配套服務。在市內指定醫院設立韓資企業人士專門接診處室或VIP診室,暢通預約、掛號、檢查、治療等診療服務“綠色通道”。支持產業園建設中韓雙語國際學校和現有學校開設韓語班級、韓語課程。產業園建設的人才公寓優先提供給韓資企業高層次人才使用。
第十三條 打造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最優區”。除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政策等規定不能減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外,產業園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市級以下收入一律減免。
本政策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政策措施在產業園核心組團先行先試,條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廣復制至聯動組團。
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本政策措施有效期屆滿,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予以評估修訂。中韓(惠州)產業園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牽頭盡快研究制定本政策措施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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