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廣東省中試平臺建設運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印發單位: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發布日期:2025-04-28
文號:粵發改規〔2025〕2號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廣東省中試平臺建設運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粵發改規〔2025〕2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中試平臺建設運行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委反映。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25年4月25日
廣東省中試平臺建設運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試平臺是推動產業科技互促雙強的公益性平臺載體,是培育壯大新質生產力的重要新型基礎設施。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構建現代化中試平臺體系推動產業科技互促雙強的實施意見》要求,為加快構建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現代化中試平臺體系,規范我省中試平臺的申報、認定、建設、運行等,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東省中試平臺(以下簡稱“省中試平臺”)是指注冊地址在廣東省內,依托企業、高校、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各類主體建設,為全社會新產品、新技術、新裝備、新材料、新工藝等提供中試公共服務并取得省認定授牌的平臺或機構。
第三條 圍繞我省重點產業領域的中試服務需求,聚焦有前景、有優勢、有潛力、有特色的細分領域,按照“授牌一批、新建一批、提升一批”的原則,優先認定和集中資源建設一批亟需“鍛長板、補短板、惠中小”的省中試平臺,逐步建立覆蓋全省重點產業領域的現代化中試平臺體系。省中試平臺要一體推進“硬投資”和“軟建設”,具備必要的硬件設施和良好的運行管理機制,實行“有進有出”動態管理。
第四條 省中試平臺建設類型包括直接認定、新建和提升三類。
(一)直接認定類:支持省內已建成運行的各類創新平臺或中試平臺開放共享中試資源,主動承擔產業共性技術研發和中試公共服務職能,優先認定一批功能定位清晰、服務實力較強、運營管理高效、戰略意義顯著的省中試平臺。
(二)新建類:支持行業領軍企業、高校、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多元主體,聚焦我省重點產業發展需要和行業中試需求,新建一批機制靈活、特色鮮明、開放共享的綜合性、專業化省中試平臺,全面提升全省產業競爭力,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
(三)提升類:支持省內已建成運行的各類創新平臺或中試平臺進一步提升中試服務能力和運行管理水平,加快數字化、智能化改造升級,加快形成覆蓋技術挖掘、技術熟化、產品試制、工藝創新等功能的全鏈條服務能力。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部門間協調工作機制,統籌協調省中試平臺的政策制定、規劃布局、項目遴選、組織建設、考核評估等方面重大事項;組織編制省中試平臺申報指南,開展省中試平臺申報遴選、建設運行情況監測和考核評估;會同省財政廳統籌用好省級專項資金,對省中試平臺予以差異化支持;組織開展全省中試平臺的交流研討、宣傳推廣等活動。
第六條 省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行業主管部門協同配合省中試平臺的建設運行和管理,充分發揮好現有各類創新平臺的中試功能作用,同時深入挖掘若干有發展潛力、必要性可行性論證充分的中試平臺申報省中試平臺,同時給予省中試平臺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七條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牽頭負責本地區中試平臺的建設運行和管理,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符合條件的單位申報省中試平臺,審核申報材料,提出推薦意見;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給予相關平臺必要的資金支持,加強土地、環保、人才等要素保障;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協調解決建設運行各類問題;加強總結推廣,凝練總結工作經驗,在本地區做好示范推廣。
第八條 各平臺建設單位負責各自中試平臺建設運行和管理工作,包括:積極參與省中試平臺申報工作,為省中試平臺提供人、財、物等必備條件,按要求為企業、高校、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提供中試公共服務,配合主管部門做好中試平臺的具體管理和考核評估等工作,按規定管理和使用財政經費。
第三章 申報條件和程序
第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省中試平臺建設領域布局,并適時發布申報通知及申報指南。申報省中試平臺,應當滿足申報指南要求,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直接認定”省中試平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在廣東省內注冊登記,正常經營滿兩年以上,且未發生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2.領軍人物長期從事相關產業領域技術研發或成果轉化工作,具有較高行業影響力和號召力。
3.具備完善的運行管理制度,服務流程成熟,收費標準明確,質量保障機制有效。
4.具備必要的中試服務固定場地和設備。
5.具有明確的對外提供公共服務的計劃,并承諾為中試平臺的運行管理、對外服務等提供資金、設備、場地等必要的配套條件。
6.符合國家及省其他相關規定。
(二)申請“新建”省中試平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在廣東省內注冊登記,且未發生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2.領軍人物長期從事相關產業領域技術研發或成果轉化工作,具有較高行業影響力和號召力。
3.建設單位應在所屬產業領域擁有較豐富的產業技術研發和產業化經驗。
4.已制定完善的建設方案,必要性、可行性論證充分,建設內容、建設目標、運行管理機制、經費預算等清晰合理。
5.具有明確提供公共服務的計劃,并承諾為中試平臺的建設、運行管理、對外服務等提供資金、設備、場地等必要的配套條件。
6.符合國家及省其他相關規定。
(三)申請“提升”成為省中試平臺應滿足申報指南要求,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在廣東省內注冊登記,正常經營滿兩年以上,且未發生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2.領軍人物長期從事相關產業領域技術研發或成果轉化工作,具有較高行業影響力和號召力。
3.具備完善的運行管理制度,服務流程成熟,收費標準明確,質量保障機制有效。
4.已制定清晰的能力提升計劃,必要性、可行性論證充分,建設內容、建設目標、運行管理機制、經費預算等清晰合理。
5.具有明確的對外提供公共服務的計劃,并承諾為中試平臺的能力提升、運行管理、對外服務等提供資金、設備、場地等必要的配套條件。
6.符合國家及省其他相關規定。
第十條 平臺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申報指南具體要求報送申報材料,申報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申報表(包括直接認定/新建/提升,見附件1、2、3);
(二)項目申報書(包括直接認定/新建/提升,見附件4、5、6);
(三)其他佐證材料類。
第十一條 省中試平臺申報程序主要包括自主申報、審核推薦、組織遴選、擇優布局、掛牌命名等。
(一)自主申報。建設單位應根據省發展改革委發布的申報指南要求,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通過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申請,提交申報書及相關佐證材料。部屬及省屬高校、省屬國企、省其他有關單位自主建設的中試平臺,可通過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
(二)審核推薦。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或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等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現場考察以了解實際情況,按程序向省發展改革委推薦申報名單。
(三)組織遴選。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進行評審遴選,必要時進行咨詢論證和現場考察。
(四)擇優布局。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有關部門擇優確定擬直接認定、新建或提升的中試平臺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按程序批準授牌、建設或提升。
(五)掛牌命名。對經直接認定符合條件的省中試平臺授予省中試平臺銘牌。對經認定新建或提升的省中試平臺授予省中試平臺(籌)銘牌;待平臺建設期滿后,由省發展改革委組織考核驗收,通過驗收的予以去籌掛牌運行。具體評估驗收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 對經認定授牌的省中試平臺,由省發展改革委與平臺建設單位簽訂責任書,約定平臺的建設目標、建設內容、資金投入、公共服務領域和方向、考核評估指標等;責任書條款一般不予調整,如有特殊原因確需調整,應當報所在地市發展改革部門初審后書面提請批準。省中試平臺統一納入省中試資源網絡管理服務平臺管理。
第十三條 經認定的省中試平臺應積極承擔以下職責:
(一)針對行業和產業發展的關鍵共性技術以及具有重大應用前景的科研成果進行中試研究與開發。
(二)承擔企事業單位委托的技術挖掘、技術熟化、產品試制、工藝創新等功能的全鏈條中試服務。
(三)加強與國內外企業、高校、科研機構、新型研發機構等之間產學研合作,加速技術成果在省內轉化、產業化。
(四)自主篩選有發展前景和潛力的新技術、新產品,深入開展可行性論證,推動新技術、新產品加快熟化。
(五)發揮引才育才作用,培育產業重點所需的高水平工程技術人才。
(六)將經中試驗證后的成熟技術成果按照事前約定轉讓給企業,鼓勵通過設立基金或子公司的方式推動成果實現產業化,孵化賦能更多科技型企業。
(七)按照公共服務原則,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保持行業中立性,注重提升行業整體創新能級和水平。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四條 統籌用好省財政專項資金,通過“補改投”等方式對省級中試平臺建設予以差異化支持。對于已享受省財政資金支持的省中試平臺,原則上省級予以認定授牌,不再重復給予省級資金支持;對于確需新建或提升的,充分調動企業投資建設積極性,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對具有公共服務屬性、中小企業需求迫切的專業化中試平臺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對于確需政府投資建設的,合理劃分省市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按照“成熟一個、啟動一個”的原則推進建設,優先支持建設資金形成閉環、地方具有較高積極性且按一定比例出資建設的項目。省發展改革委優先推薦符合條件的省中試平臺爭取中央預算內投資、地方政府專項債、超長期特別國債等中央資金的支持。省中試平臺運行經費原則上由建設單位自行解決。
第十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發布省中試平臺名錄及公共服務能力清單,擴大平臺影響力。創新中試平臺項目管理辦法,避免簡單套用產業化項目要求,加快備案、環評、節能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等手續辦理進度。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對具有國內國際先進水平的平臺予以傾斜支持。對經中試后實現顯著技術突破、批量穩定生產、形成競爭優勢且符合條件的新材料、新裝備、新產品,優先納入首批次材料、首臺(套)裝備應用指導目錄。對為新技術、新產品、新模式應用搭建的試驗環境、應用驗證場景,優先納入省級應用場景項目進行發布。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平臺建設和實施的金融支持,鼓勵政府投資基金支持符合條件的平臺以及其中試成果轉移轉化的創新企業。對于平臺建設成效顯著的典型經驗做法,及時開展宣傳推廣。擇優支持省中試平臺申報國家制造業中試平臺等國家級平臺。
第十六條 賦予省中試平臺經費使用自主權,在確定的重點方向、重點領域范圍內,可自主確定研究和服務內容、自主安排經費使用。省財政投入資金不得違規擠占、截留或挪用,不得用于償還債務及其他明令禁止的支出。
第十七條 省中試平臺出資單位和所在市、縣(市、區)政府應當積極支持平臺建設發展,在投融資、產學研合作、人才發展、科研平臺、科研設施、科技成果轉化以及用地、住房、子女按政策就學等方面給予綜合性支撐保障。
第六章 監督考核
第十八條 省中試平臺應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年度建設運行情況與下一年度工作計劃。
第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對省中試平臺建設運行和管理情況進行評估,作為是否繼續納入省中試平臺序列管理和后續經費資助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年度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對評估結果為“優秀”的,給予通報表揚以及其他方面的激勵政策;對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責令整改;對連續2年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撤銷其省中試平臺資格,并視情況追回有關財政資金。
第二十一條 省中試平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制度,持續提升平臺治理水平,自覺接受專項審計、績效評價等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中試平臺存在推進不力、弄虛作假、重大違規等情形的,經核實,將視情節輕重采取約談、暫停經費資助、終止平臺建設、追回已撥經費等舉措,并按照有關規定納入科研信用記錄,必要時將有關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省中試平臺統一命名為“廣東省中試平臺(具體行業領域)”或“廣東省中試平臺(籌)(具體行業領域)”。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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