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財政局、中山市科學技術局、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中山市稅務局聯合制定了規范性文件《中山市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補貼暫行辦法》(以下稱《辦法》),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中府〔2015〕14號)的相關規定,現就《辦法》解讀如下:
一、《辦法》制定背景
為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吸引境外(含港澳臺)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到大灣區工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出臺了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對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含港澳臺)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按內地與香港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給予補貼。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1號)、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粵財稅〔2019〕2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該《辦法》。
二、《辦法》主要內容
(一)明確我市可以享受財政補貼的人才認定及補貼的具體范圍標準。保持省財政廳和省稅務局《關于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粵財稅〔2019〕2號)中對人才認定和補貼標準基本要求不變,同時細化我市可享受補貼的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的標準。
(二)明確我市相關人才認定和補貼發放部門工作分工和操作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稅務局分工協作,完成我市相關人才認定和補貼發放工作。
(三)明確基本申報條件、申報時間、需報送材料等,方便申請人明晰政策。
(四)明確補貼申報限制條件和監督管理及責任追究內容。
(五)《辦法》中人才認定的文件依據主要有:《國家外國專家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關于全面實施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制度的通知》(外專發〔2017〕40 號)、《廣東省人才優粵卡實施辦法(暫行)》(粵府〔2018〕96號)、《廣東省外國專家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計點積分制度地方鼓勵性加分賦值表(暫行)>的通知》(粵外專規〔2018〕1號)、《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培養引進緊缺適用人才的意見》(中委〔2010〕7號)、《中共中山市委印發<關于進一步集聚創新創業人才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中山發〔2017〕2號)、《中山市企業緊缺適用高層次人才評定管理暫行辦法》(中人社發〔2015〕80號)等其他相關文件。
三、其他說明
(一)關于是否可以接受個人申報的問題。申請人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一般由扣繳義務人代為辦理財政補貼申請。申請人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請。鼓勵用人單位申請。
(二)關于財政補貼計算的問題。 財政補貼根據個人所得項目,按照分項計算(綜合所得進行綜合計算)、合并補貼的方式進行。從兩處以上取得《辦法》第三條所得的人才,補貼按照屬地原則進行合理分擔。個人所得為綜合所得、經營所得的,其個人所得稅已繳數額應以次年辦理匯算清繳并補退稅后的實際繳納稅額為準。
(三)關于財政補貼是否需要再次納稅的問題。該財政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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