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關于調整穩定居住入戶事項的通知,根據通知,惠州市將進一步拓寬落戶渠道。即凡在本市持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的非戶籍人員,本人或其配偶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請遷入戶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隨遷。
通知說明,申請遷入戶口的人員需符合上述落戶條件,且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申請人應按照《持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入戶業務辦理規范》(見附件)要求,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如實提供相關審核材料。如申請人提供虛假信息,作出虛假承諾,提供變造、偽造或虛假材料的,經公安部門審查核實,終止其入戶申請辦理;已經入戶的,公安部門按照戶口管理有關規定予以注銷,將戶口退回原戶口遷出地。
通知要求,各有關單位要加強組織領導,結合各自職能,抓緊制定具體配套措施,加強教育服務、就業創業、社會保障、醫療衛生、養老服務等方面服務保障,并強化協同推進,確保戶籍政策落實落地。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持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入戶業務辦理規范
一、辦理條件
在本市持有合法產權住宅房屋的非戶籍人員,本人或其配偶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請遷入戶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隨遷。
合法產權住宅房屋僅限住宅,不包括辦公用房、商業公寓及商鋪等非住宅用途房屋。
二、需審核材料
(一)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和居民戶口簿。
(二)房產證或不動產權證。
(三)其他情形:
1. 申請人是房屋產權人配偶的,需提供結婚證。
2. 申請人的實際婚姻狀況與居民戶口簿記載不一致的,需提供結婚證(離婚證)或書面說明(本人簽名)。
3. 配偶、子女、父母隨遷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證(年滿16周歲以上必須提供)、居民戶口簿和能體現親屬關系的材料(居民戶口簿能直接體現親屬關系的,可不提供)。
未成年子女隨遷需提供父母的結婚證。父母離異的,需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書、法院判決書。父母離異的未成年人戶口跟隨撫養權屬方遷移;經撫養權屬方同意,由撫養權屬方現場簽署同意聲明書或提供公證書、律師見證書,可跟隨另一方遷移;非婚生育的現場簽署非婚生育說明。
4. 住宅房屋產權是兩人以上(含兩人)共有的,只允許擁有產權比例最大的一名產權人入戶,如超過一人滿足上述條件的,需提供其他滿足條件的共有產權人放棄入戶公證書、律師見證書或現場簽署放棄入戶聲明書。
三、辦理流程
(一)戶政窗口受理,遷入地縣(區)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審批同意后,受理窗口辦結。符合戶口遷移“省內一站式”“跨省通辦”辦理條件的,申請人只需向擬遷入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由遷入地、遷出地公安機關協同辦理戶口遷移,無需前往遷出地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二)遷入地公安機關承諾審批期限7個工作日。
(記者 藍單 羅銳 圖片 惠州市公安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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