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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科研及創新創業若干支持措施》的通知

2021年01月29日 來源: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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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科研及創新創業若干支持措施》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市駐區各單位:

  《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科研及創新創業若干支持措施》已經區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福田區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9日


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科研及創新創業若干支持措施

  I.引言

  1.1   宗旨與目的

  1.1.1 本措施旨在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以下簡稱深圳園區)開展科研及成果轉化,通過提供必要的保障及支援服務,營造良好的科技創新生態環境,助推合作區高水平建設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成為全球基礎及應用基礎研究的引領區和創新策源地。

  1.2   支持對象

  1.2.1 本措施支持對象,重點是符合深圳園區重點科研領域和方向(醫療科技、大數據及人工智能、機器人、新材料、微電子、金融科技等六大領域),以及面向未來的前沿科技探索的港澳臺、國際一流科研院所、研發型企業及轉化孵化平臺等機構和人員。深圳園區的內地機構和人員亦可參照支持,但須開展面向港澳臺或國際化的科研活動。

  1.2.2 申請機構須為在深圳園區注冊的獨立法人企業和機構,或者依托獨立法人單位在深圳園區建設、具有相對獨立的人事權和財務權的科研實體。

  1.2.3 獲得資助的機構和團隊聘請相關科技人才,并簽署雇傭合同,相關人員可按規定申請深圳園區各類人才支持政策。

  1.3   預算資金

  1.3.1 市區兩級財政每年預算安排預算資金用于支持深圳園區的科研及創新創業,每年底根據年度經費使用情況,確定下一年度的資金安排。資金使用及管理辦法由區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市財政部門備案。深圳市建設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市區財政資金管理使用負主體責任,按規定組織開展績效評價等工作。

  1.4   深圳園區科研管理機構

  1.4.1深圳園區科研管理機構由深圳市建設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領導小組授權其辦公室組建,負責深圳園區科研資金款項發放及監管,統籌深圳園區科研機構、團隊和項目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1.5   項目評審機構

  1.5.1深圳園區引入第三方機構,受深圳園區科研管理機構委托負責對相關科研項目進行評審與管理,實行理事會制度,理事由港澳、國際和內地的科技專家、科研機構負責人、商界與政府機構人士等組成。

  1.5.2第三方機構下設若干學科委員會,學科委員會主席由該機構委任,委員會邀請來自不同領域的學界教授、業界首席技術官組成,每年動態調整,承擔科研項目的評審、研究成果的評估等工作,并向該機構提供專業意見。

  1.5.3第三方機構具體組織機構設置與管理運行辦法由深圳園區科研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1.6   申請方式

  1.6.1 符合1.2項要求的支持對象可根據本措施實施細則,向深圳園區科研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Ⅱ.科研項目申請和管理

  2.1   一般程序

  2.1.1   【項目申報立項機制】

  2.1.1.1 參照深圳園區重點研究領域,科研院所和研發型企業可自主選擇研究方向和研究內容進行項目申報,支持概念性課題申請,學科委員會組織同行評審確定項目立項(或不立項)。

  2.1.2   【選題揭榜機制】

  2.1.2.1 【選題征集及公榜】深圳園區科研管理機構每年度向重點科技企業發函,征求其需要解決的重大科學問題和工程技術難題。征集內容包括:問題題目、所屬學科、關鍵詞、問題描述,以及問題產生的背景、最新進展和重要意義等。學科委員會經審議提煉,將其轉化為相應的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科研項目主題,并向社會公開張榜發布。

  2.1.2.2 【機構揭榜】揭榜方可依據自身條件和研究興趣向深圳園區科研管理機構提出揭榜,并按照要求提交揭榜方案(項目申請書)。同時,揭榜方需滿足以下條件:

  (a)在深圳園區內依法注冊的科研院所、研發型企業;

  (b)尚未在深圳園區注冊的科研院所、研發型企業、科研團隊等,需承諾在揭榜成功后1年時間內在深圳園區完成注冊和實際入駐。

  2.1.2.3 【對接需求】學科委員會采用同行評審方式評選出各科研項目主題對應的揭榜方,揭榜方按張榜項目要求與需求方對接,細化落實相關具體內容,達成雙方共識。

  2.1.2.4 【資助方式】由需求方、揭榜方、深圳園區科研管理機構共同簽訂三方協議,深圳園區提供的項目資助資金按協議撥付落實,根據項目投入和進展情況分期撥付,并可疊加適用本措施其他支持政策,具體辦法由深圳園區另行制定。

  2.1.3   【項目經理機制】

  2.1.3.1深圳園區實行項目經理機制。申請機構和團隊需確認項目經理,作為科研活動的第一負責人。項目經理具有充分自主權,包括自主決定具體研究內容、團隊組建、執行方案等。學科委員會綜合考慮項目經理和團隊實際能力及項目要求,包括項目經理過往項目履職情況及誠信情況,作為項目評審及團隊遴選的重要考量因素。

  2.1.4   【項目評審機制】

  2.1.4.1深圳園區自主申報科研項目和選題揭榜項目實行同行評審機制。學科委員會根據學科領域組織同行評議,原則上應主要選取活躍在科研一線的專家參與評審,在部分研究領域引入國際同行評議,選出同一科研問題和方向內所提申請中最優秀的項目申請書予以資助。

  2.1.5   【項目評估與淘汰機制】

  2.1.5.1 【定期評估】科研項目團隊應定期向學科委員會提交科研項目進展報告,由學科委員會進行定期評估,原則上每年度評估一次,根據評估結果明確繼續實施或淘汰的項目。對淘汰的項目提前結題處理,停止撥付后續資金。

  2.1.5.2【結題評估】項目結題后科研團隊應及時向學科委員會提交結題材料,學科委員會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結題驗收評估,根據不同項目類型,建立分類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程序規范。基礎前沿研究突出原創導向,應用基礎研究突出成果轉化導向。

  2.1.5.3【監督與懲戒制度】定期評估與結題評估的評估結果計入項目經理履歷,作為后續項目評審參考因素。在科研項目中存在嚴重誠信問題的人員和單位,將記入黑名單,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2.1.6   【項目經費管理機制】

  2.1.6.1【賦予項目經費使用自主權】在經費使用方向、投入方式、開支標準等方面,賦予科研院所、研發型企業經費使用自主權,由項目經理統籌。科研經費使用范圍限于開展科研活動,內容可按項目需要適度調整,允許開支人員勞務費,人員勞務費比例按項目實際需要確定。

  2.1.6.2【結余資金留歸單位使用】科研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一次性通過驗收的,結余資金及利息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

  2.1.6.3【建立科研資金綠色通道】簡化科研經費撥付流程和票證等材料,提高資金撥付效率。

  2.1.7   【知識產權歸屬機制】

  2.1.7.1 利用深圳園區預算資金形成的,不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歸項目承擔單位所有。項目承擔單位需要實施獨占許可或轉讓科技成果所有權的,應事先向深圳園區科研管理部門申請并經批準。

  2.1.7.2 實行成果轉化激勵機制,科技成果轉化后所得全部收益歸屬項目承擔單位享有,對完成和轉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不低于所得收益70%的報酬。事前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2.2   簡易程序

  2.2.1   【政企聯動機制】

  2.2.1.1 【適用對象】已獲得企業投資的科研院所開展的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和技術開發項目。

  2.2.1.2 【立項機制】實行備案立項制,免于項目評審。立項后根據雙方項目協議,學科委員會視項目屬性和企業投資目的給予不同比例的資金配套支持。

  2.2.1.3 【資助方式】深圳園區科研管理機構根據企業投資額度給予最高不超過1:1配套支持,政府配套支持資金到位進度與企業出資進度基本保持同步。

  2.2.1.4 【后續管理】政企聯動機制支持的項目,其后續評估與淘汰、知識產權歸屬等事項,參照企業與科研院所的約定執行,執行情況需向深圳園區科研管理機構報備。

  Ⅲ.支持建設國際化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心

  3.1   國際化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機構建設計劃

  3.1.1 【支持對象】深圳園區內依法注冊的基礎研究機構,或在深圳園區內建設基礎研究機構的獨立法人依托單位。基礎研究機構是指面向世界科技前沿,以建設世界一流研究機構為目標,在深圳園區重點研究領域和方向開展基礎和應用基礎研究的非營利性科研機構。

  3.1.2 【支持內容】對由境內外知名科研院所、研發型企業投資建設,暫未獲得上級支持的高端科研機構,經深圳園區項目評審機構評審認定有必要給予支持的,給予啟動建設經費支持,資助上限為1億元。建設經費應用于機構建設所需的科研設備平臺建設費用、人員勞務費、科研項目費等。

  3.2   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項目資助計劃

  3.2.1 【支持對象】在深圳園區內依法注冊,具有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能力的科研院所、研發型企業。

  3.2.2 【支持內容】支持自主開展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項目,經深圳園區項目評審機構評審通過,按照不超過項目研發投入總額的50%給予項目支持,每項資助上限5000萬元。

  3.3  “100億+”卓越探索基金支持計劃

  3.3.1 【支持對象】在深圳園區內依法注冊,具有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能力的科研院所、研發型企業。

  3.3.2 【支持內容】由深圳市和福田區政府牽頭多方籌資設立“100億+”卓越探索基金,重點資助深圳園區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各類計劃。基金每年接受一次申請,每年設定不超過10個重點支持項目。基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IV.支持新技術新產品開發與應用

  4.1   技術創新平臺建設計劃

  4.1.1 【支持對象】在深圳園區內依法注冊的技術創新平臺,或在深圳園區內建設技術創新平臺的獨立法人依托單位。技術創新平臺是指面向國家和產業發展需求,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增強產業核心競爭力為目標,在醫療科技、大數據及人工智能、機器人、新材料、微電子等領域開展前沿技術和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工程化技術研究、資源開放共享和公共服務、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等的研究開發平臺。

  4.1.2 【支持內容】支持境內外科研院所、科技企業等聯合開展高端技術創新平臺建設,推動產學研深度融合,經深圳園區項目評審機構評審通過,按照平臺建設總投入的20%給予建設支持,每年資助上限1000萬元,連續支持不超過3年。建設經費主要用于平臺建設所需的科研設備平臺建設費用、人員勞務費等。

  4.2新產品試用支持計劃

  4.2.1 【支持對象】在深圳園區內依法注冊,能夠將研究成果產業化并市場化的科研院所、研發型企業、轉化孵化平臺。

  4.2.2 【支持內容】支持對象在關鍵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產品上市后,對該產品第一筆銷售合同額,給予30%的支持額度,單個合同資助上限200萬元、下限20萬元。

  4.3中游(中試)支持計劃

  4.3.1 【支持對象】深圳園區內依法注冊的研發型企業、轉化孵化平臺。創新及中試基金主要由社會資本構成,政府引導基金參股,支持深圳園區內科技創新及成果轉化孵化,吸引社會資本對深圳園區投資的關注。

  4.3.2 【支持內容】對于獲得福田區政府引導基金注資的基金,返投深圳園區適當降低返投比例要求。對于深圳園區內項目,原則上引導基金只收取相當于同期貸款利率的收益,其余部分100%返還給基金管理機構。對于深圳園區外項目的收益,引導基金不予讓利。

  4.4境外專利布局支持計劃

  4.4.1 【支持對象】在深圳園區內依法注冊,擁有境外專利權的科研院所、研發型企業、轉化孵化平臺。

  4.4.2 【支持內容】獲得國外授權的發明專利,自授權之日起,給予連續六年50%的年費資助。

  V.支持建設國際一流的科技成果轉化孵化平臺

  5.1   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支持計劃

  5.1.1 【支持對象】在深圳園區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機構。科技企業孵化器是指由國際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參與出資建設的,以研發型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通過提供辦公空間和孵化服務,對初創型企業進行培育的創新創業服務載體。

  5.1.2 【支持內容】科技企業孵化器項目運營單位在項目建設完成后,向深圳園區科研管理機構提交申請,經深圳園區科研管理機構核準后,按照不超過孵化器建設總投資額50%的比例,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資金支持。

  5.2   科技企業辦公用房支持計劃

  5.2.1 【支持對象】在深圳園區內依法注冊,入駐經《福田區科技園區(孵化器)認定與管理暫行辦法》認定的創新創業服務載體的科技型企業。

  5.2.2 【支持內容】由深圳園區科研管理機構核準后,按照5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科技型企業辦公用房支持,支持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從第一次支持時間起算最多支持36個月。

  5.3   知識產權法律服務支持計劃

  5.3.1 【支持對象】在深圳園區內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提供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的國際組織或機構。

  5.3.2 【支持內容】在深圳園區設立并實際開展知識產權仲裁、調解、訴訟等法律服務的國際或國內一流組織或機構,可申請一次性落戶補貼100萬元。

  VI.加強科研人才隊伍建設

  6.1   青年科學家培養計劃

  6.1.1 【支持對象】在深圳園區科研院所、研發型企業和孵化轉化平臺從事科研工作,40歲及以下的博士生、博士后等青年科研工作者。

  6.1.2 【支持內容】設立1億元專項資金,為在深圳園區開展學術研究活動的青年科研工作者提供啟動支持和基本保障。經費使用范圍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差旅費、會議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等。每個項目資助上限500萬元、下限100萬元,每個項目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

  6.1.3 青年科研工作者除本專項支持計劃外,可同時申請深圳園區內其他支持計劃。

  6.2   尖端科學家獎勵計劃

  6.2.1 【支持對象】在深圳園區科研院所、研發型企業和孵化轉化平臺從事科研工作期間,取得重大成果的科研人員。

  6.2.2 【支持內容】科研人員在深圳園區從事科研工作期間,因取得重大科研成果,獲得諾貝爾獎、圖靈獎、菲爾茲獎、巴爾賽獎、克霄夫特獎、沃爾夫獎等世界頂尖獎項,或者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及其他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給予每人最高1000萬元的獎勵。

  6.3   科研團隊獎勵計劃

  6.3.1 【支持對象】在深圳園區內科研院所、研發型企業和轉化孵化平臺承擔重大科研項目的技術團隊核心成員。

  6.3.2 【支持內容】承擔重大科研項目的團隊帶頭人和其他核心成員,可認定為深圳市高層次人才,并給予相應的獎勵補貼。享受人才獎勵者無需具有深圳社保或在深圳繳納個稅,由供職機構出具其貢獻證明和工作記錄即可。

  6.4聯合培養人才計劃

  6.4.1 【支持對象】在深圳園區從事科研活動的香港高校本部在讀全日制碩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工作人員,以及在深圳園區從事科研活動的深圳注冊科研院所在讀全日制碩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工作人員。

  6.4.2 【支持內容】在深圳園區內本校下屬的研究院、實驗室等研發機構中從事科研工作的香港高校本校在讀博士生、科研型碩士,每年實際在深圳園區工作時間滿4個月,按照實際工作時間,按香港高校提供的生活補貼標準提供額外1:0.5的生活補貼,并提供10000元/人/年的學術活動專項補助。在深圳園區設立的研究院、實驗室等研發機構中從事科研工作的香港高校本校博士后工作人員,每年實際在深圳園區工作滿1個月,按照實際工作時間,按香港特區政府創新及科技基金資助標準提供額外1:0.5的津貼。在深圳園區從事科研活動的深圳注冊科研院所在讀全日制碩博士研究生,每年實際在深圳園區工作時間滿6個月,提供10000元/人/年的學術活動專項補助。在深圳園區從事科研活動的深圳注冊科研院所博士后工作人員,每年實際在深圳園區工作滿2個月,提供30000元/人/年的學術活動專項補助。

  6.5   合作區居住服務計劃

  6.5.1 【支持對象】在深圳園區工作的科研人員和管理人員。

  6.5.2 【支持內容】建設“深港科研人才住房”,供在合作區內工作的科研人員和管理人員居住,提供便利的文化體育休閑設施,和香港模式的公共服務,營造適應香港及國際科研人員習慣的工作生活環境。對不入住“深港科研人才住房”的科研人員和管理人員,提供專項租房補貼,租房補貼參照深圳市人才引進租房補貼標準執行。

  VII.提供全方位配套服務支持

  7.1   上級政策申報服務

  7.1.1 【支持對象】符合國家、省、市、區科技計劃及人才政策有關條件,在深圳園區內依法注冊的科研院所、研發型企業及轉化孵化平臺。

  7.1.2 【支持范圍】國家、省、市、區科技計劃及人才政策可參考《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政策申請指引》,包括但不限于:

  (a)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國家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國家基地和人才專項等;

  (b)廣東省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基金、廣東省科技發展專項(廣東省自然科學基金專項、公益研究與能力建設專項、前沿與關鍵技術創新專項、產業技術創新與科技金融結合專項、協同創新與平臺環境建設專項、科技獎勵資金、企業研究開發資金、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資金、應用型科技研發專項等)、“珠江人才”計劃等;

  (c)深圳市自然科學基金、深圳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制造、綠色低碳、生物醫藥、數字經濟、新材料、海洋經濟等)、深圳市重點技術攻關項目、“孔雀人才”計劃等;

  (d)“福田英才薈”計劃等。

  7.1.3 【支持內容】深圳園區內科研院所、研發型企業及轉化孵化平臺在申報上述科技計劃或人才獎勵的過程中,深圳園區科研管理機構可提供政策咨詢、材料核驗及申報聯絡等服務。

  7.1.4 【不支持重復申請】同一項目或同一項目的同類事項如已獲得國家、省、市資助的,深圳園區不再重復支持。

  7.2提供科研實驗室

  7.2.1 【支持對象】對科研實驗室空間有特殊需求的深圳園區科研院所、研發型企業及轉化孵化平臺。

  7.2.2 【支持內容】對深圳園區內政府物業進行空間改造和裝修,滿足科研實驗室對建筑結構、材料、層高、承重等特殊需求。

  7.3   支持社會物業空間改造為科研空間

  7.3.1 【支持對象】深圳園區內社會物業業主。

  7.3.2 【支持內容】深圳園區社會物業在不改變用地功能條件下,根據政府相關規劃主動按科研院所、研發型企業及轉化孵化平臺的需求進行改造并通過驗收的,按照不超過實際支出的50%的標準給予支持,資助上限為3000萬元。

  7.4提供科研和產業空間支持

  7.4.1 【支持對象】租賃深圳園區產業空間的科研院所、研發型企業和轉化孵化平臺。

  7.4.2 【支持內容】深圳園區科研管理機構提供不超過10年的辦公用房租賃支持,資助上限為2000萬元/年,累計不超過1億元;提供資助上限為1000萬元的裝修支持以及一定比例的物業管理費支持。享受租賃支持期間不得轉租。

  (a)基礎研究類,租用政府物業的給予免租支持,租賃社會物業給予對應租金支持;需根據科研活動需求進行空間改造的給予100%裝修支持,包括場地裝修、辦公設備、耗材購置等費用;給予50%物業管理費支持;

  (b)應用研究和開發研究類,租用政府物業的租金按照市場價格30%定價給予支持,租賃社會物業給予對應租金支持;需根據科研活動需求進行空間改造的給予70%裝修支持,包括場地裝修、辦公設備、耗材購置等費用;給予50%物業管理費支持;

  (c)公共服務平臺類,租用政府物業的給予免租支持,租賃社會物業給予對應租金支持;需根據科研活動需求進行空間改造的給予50%裝修支持,包括場地裝修、辦公設備、耗材購置等費用;給予30%物業管理費支持;

  (d)成果轉化孵化平臺類,租用政府物業的租金按照市場價格70%定價給予支持,租賃社會物業給予對應租金支持;需根據科研活動需求進行空間改造的給予30%裝修支持;給予30%物業管理費支持。

  7.5提供科技資源共享服務

  7.5.1 【支持對象】深圳園區內科研院所、研發型企業和轉化孵化平臺、科研人員以及為其提供科技資源共享服務的轄區企業或機構。

  7.5.2 【支持內容】深圳園區科研管理機構建立科技資源在線服務系統,公布科研設施與儀器目錄、開放共享管理制度、服務方式、服務內容、服務流程、收費標準等信息,提供國際學術數據庫及數據資源訪問權限等。符合要求的支持對象可依申請程序低價使用基礎設施和科研儀器以及免費使用國際學術庫。對為深圳園區科研機構、研發型企業及轉化孵化平臺提供科研基礎設施和科研儀器共享服務的轄區機構及企業給予資金支持,資助上限為100萬/年。

  7.6大型科研儀器購置與融資租賃支持

  7.6.1 【支持對象】購置或融資租賃大型科研儀器設備的深圳園區科研機構、研發型企業及轉化孵化平臺。大型科研儀器設備是指對深圳園區具有重要意義且用于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及其他科技活動,單臺(套)價格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科研儀器設備。

  7.6.2 【支持內容】對所購科研儀器設備,按實際采購價格的20%給予資金支持,單個機構累計資助上限為2000萬元。對采用融資租賃模式獲取科研儀器設備使用權及所有權的,每年按照融資租賃合同融資金額的8%提供補貼,補貼年限不超過3年,單個機構累計資助上限為2000萬元。單個機構享受科研儀器購置與融資租賃資助總上限為2000萬元。

  VIII.特殊項目支持

  8.1   對于需要特殊支持的重大事項及關鍵、緊缺項目,實行“一事一議”,由深圳園區管理機構提交深圳市建設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領導小組審批,經批準的給予相應支持。

  IX.附則

  9.1   本措施文件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田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科研及創新創業若干支持措施〉的通知》(福府規〔2020〕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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