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南開管辦規〔2025〕1號
關于印發廣州市南沙區促進金融業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
各鎮(街),開發區(區)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南沙區促進金融業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已經管委會、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國資局反映。
廣州南沙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4月2日
廣州市南沙區促進金融業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22〕13號)有關精神,圍繞打造“立足灣區、協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戰略性平臺”目標定位,加快完善現代金融服務體系,高標準建設南沙特色金融港,助力南沙發展成為金融業對外開放試驗示范窗口、粵港澳大灣區國際金融創新功能承載區、粵港澳大灣區國際金融樞紐重要節點,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對廣州市南沙區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實質貢獻的,從事金融活動或地方金融組織業務活動以及與金融直接相關的機構、項目和個人。本辦法有關獎勵補貼支出根據南沙區產業扶持經費年度預算調整及撥付。
第一條 產業集聚支持。對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首次在南沙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的持牌金融機構,根據企業類型、發展運營情況等規定條件,給予單家企業最高1800萬元獎勵。
(一)對實繳注冊資本規模首次達到1億元(含)的銀行、證券、保險、期貨、公募基金、金融控股等持牌法人金融機構,以及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相關國家級金融基礎設施,一次性給予1800萬元獎勵。
(二)對實繳注冊資本規模首次達到1億元(含)至5億元、5億元(含)至10億元、10億元以上的金融租賃、信托、財務、消費金融、汽車金融、金融資產管理、相互保險、再保險、保險資產管理、第三方支付、銀行卡清算等其它持牌法人金融機構以及銀行、證券、保險、期貨、公募基金、國家級金融基礎設施的子公司,分別一次性給予600萬元、900萬元、1200萬元獎勵。
(三)對隸屬于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期貨公司、公募基金省級的分支機構、功能性區域總部、專營機構等持牌法人金融機構分支機構,首次在南沙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后第1個完整會計年度按下列情形給予單家企業最高300萬元獎勵。
1.對銀行、保險公司等分支機構,給予300萬元獎勵,按照40%:30%:30%比例分3年兌現。
2.對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分支機構,按照申報獎勵所屬會計年度最新監管分類評級為BBB、A、AA以上的,分別給予160萬元、180萬元、200萬元獎勵,按照40%:30%:30%比例分3年兌現。后續獲得評級提升的,不再調整獎勵金。
3.對公募基金分支機構,給予100萬元獎勵,按照40%:30%:30%比例分3年兌現。
第二條 發展運營支持。在本辦法有效期內,每年給予符合以下條件的單家金融機構年度最高獎勵3000萬元。
(一)對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銀行、保險、消費金融公司等法人金融機構以及產業投資基金,首次在南沙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后第1個完整會計年度起,每年按照申報獎勵所屬會計年度凈利潤達到3000萬元(含)至1.5億元、1.5億元以上的,分別給予凈利潤的8%、13%獎勵。每年給予單家機構最高3000萬元獎勵。
(二)對國家級金融基礎設施及其子公司,首次在南沙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后第1個完整會計年度起,每年按照申報獎勵所屬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凈額超過3000萬元的,給予單個國家級金融基礎設施2000萬元獎勵,給予單個子公司1000萬元獎勵。
(三)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首次在南沙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后第1個完整會計年度起,每年按照管理規模超過50億元且所有者權益1億元以上的,給予單家機構600萬元獎勵。
(四)對證券資產管理公司,首次在南沙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后第1個完整會計年度起,每年按照申報獎勵所屬會計年度資產管理規模超過50億元的,給予資產管理規模的0.05‰獎勵。每年給予單家機構最高500萬元獎勵。
(五)對公募基金,首次在南沙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后第1個完整會計年度起,每年按照申報獎勵所屬會計年度管理規模達到200億元(含)至300億元、300億元(含)至500億元、500億元(含)至1000億元、1000億元以上的,分別給予單家機構200萬元、300萬元、400萬元、500萬元獎勵。
(六)對期貨公司,首次在南沙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后第1個完整會計年度起,每年分別按照申報獎勵所屬會計年度監管分類評級為BB、BBB以上、AA以上的,分別給予50萬元、200萬元、400萬元獎勵。
(七)對資本控股公司,首次在南沙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后第1個完整會計年度起,每年按照申報獎勵所屬會計年度實繳注冊資本超過10億元且資產規模超過10億元的,給予單家機構200萬元獎勵。
(八)對于持牌法人金融機構的子公司,首次在南沙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后第1個完整會計年度起,每年按照申報獎勵所屬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凈額的8%獎勵,給予單家機構最高100萬元獎勵。
(九)除上述第(一)至(八)項以外,對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持牌法人金融機構,首次在南沙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后第1個完整會計年度起,每年按照申報獎勵所屬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凈額達到1億元(含)至1.5億元、1.5億元以上的,分別給予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凈額的0.5%、1%獎勵。每年給予單家機構最高500萬元獎勵。
(十)對2023年1月1日前在南沙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的金融機構,在本政策有效期內,預期業績符合以下條件的:
1.對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銀行、保險機構、消費金融公司等法人金融機構,每年按照申報獎勵所屬會計年度凈利潤超3000萬元的,給予凈利潤的7%獎勵。每年給予單家機構最高3000萬元獎勵。
2.對國家級金融基礎設施及其子公司,每年按照申報獎勵所屬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凈額超過5000萬元的,給予單個國家級金融基礎設施2000萬元獎勵,給予單個子公司1000萬元獎勵。
3.對融資租賃公司(含金融租賃公司),每年按照申報獎勵所屬會計年度凈利潤超過3000萬元的,給予凈利潤的3%獎勵。每年給予單家機構最高3000萬元獎勵。
4.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每年按照申報獎勵所屬會計年度管理規模超過50億元且所有者權益1億元以上的,給予單家機構500萬元獎勵。
5.對產業投資基金,每年按照申報獎勵所屬會計年度凈利潤達到5000萬元(含)至1億元、1億元(含)至1.5億元、1.5億元(含)至2億元、2億元以上,分別給予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400萬元獎勵。
6.對公募基金,每年按照申報獎勵所屬會計年度管理規模達到200億元(含)至300億元、300億元(含)至500億元、500億元以上的,分別給予單家機構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獎勵。
7.對期貨公司,每年按照申報獎勵所屬會計年度監管分類評級為BBB以上、AA以上的,分別給予100萬元、300萬元獎勵。
8.對資本控股公司,每年按照申報獎勵所屬會計年度實繳注冊資本超過20億元且申報獎勵所屬會計年度資產規模超過20億元的,每年給予單家機構200萬元獎勵。
9.除第1-8款以外,對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其他持牌法人金融機構,每年按照申報獎勵所屬會計年度現金流量凈額超過1億元的,給予現金流量凈額的0.1%獎勵。每年給予單家機構最高500萬元獎勵。
第三條 辦公用房支持。對符合本辦法其他獎勵扶持的金融機構可申請辦公用房支持,本條合計補貼金額最高1000萬元。
(一)租房補貼。對租用辦公用房且實際自用的金融機構,按實際租金的50%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高于每月每平方米50元,每年最高補貼300萬元,補貼期限為3年。同一家金融機構僅可連續計算一次租房補貼,適用政策不同不影響連續年限計算。
(二)購置補貼。對本辦法有效期內在本區購置辦公用房且實際自用的金融機構,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按照30%:30%:40%比例分3年兌現。同一家金融機構僅可享受一次購置補貼,適用政策不同不影響購置補貼計算。
第四條 特色業務支持
(一)期貨金融業務支持
1.業務品種獎勵。對南沙區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實質貢獻的期貨交易所,每上市一個期貨新品種獎勵1000萬元。
2.交割倉庫獎勵。對于成功申請新設1處期貨交割倉庫的機構,給予獎勵1萬元。單家機構申請該獎勵金額不超過3萬元。
3.發展壯大獎勵。按照期貨公司申報獎勵所屬會計年度在廣州期貨交易所市場參與情況,對排名前2名分別獎勵200萬元、100萬元。排名指標參照市級標準認定。
(二)跨境金融業務支持
1.跨境結算獎勵。對作為跨國公司集團結算中心并開展跨境結算業務的企業,按照申報獎勵所屬會計年度跨境結算資金規模每超1億元,給予10萬元獎勵。單家機構每年最高獎勵50萬元。
2.跨境資產轉讓獎勵。對成功開展跨境金融資產轉讓業務的金融機構,給予單筆交易資產業務規模的1‰獎勵,單筆交易獎勵不超5萬元。單家機構每年最高獎勵50萬元。
3.跨境投資獎勵。對獲得人民幣海外投貸基金試點資格且實際境外投資規模達到1億元人民幣的基金管理企業,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
(三)融資租賃業務支持
1.融資租賃發展支持。對融資租賃公司首次在南沙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后第1個完整會計年度起,每年資產投放超過50億元的,按照凈利潤達到3000萬元(含)至1.5億元,1.5億元(含)至2.5億元,2.5億元以上分別給予凈利潤的5%、8%、13%獎勵。每年給予單家機構最高8000萬元獎勵。
2.經營性租賃業務支持。
(1)對申報獎勵所屬會計年度經營性租賃業務收入占營業收入70%以上的設備租賃公司,在該年度凈利潤超過5000萬元且產生固定資產投資額達到8000萬元(含)的,給予凈利潤的13%以及固定資產投資額的5%獎勵。每年給予單家機構最高5000萬元獎勵。
(2)對申報獎勵所屬會計年度開展經營性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含金融租賃公司),每新增固定資產投資額5000萬元,給予30萬元獎勵。每年給予單家機構最高獎勵300萬元。
3.飛機船舶等大型設備租賃業務支持。對未享受第二條發展運營支持、首次在南沙綜合保稅區開展下述融資租賃和經營性租賃業務的項目公司(SPV公司),綜合考慮業務投放量、經營情況等,給予以下業務獎勵。
(1)經營獎勵。對開展航空器(含發動機、模擬機等)、船舶等大型設備業務的項目公司,給予不超過資產價值的18%獎勵,在貢獻期內分期進行獎勵。
(2)基礎獎勵。對開展航空器(含發動機、模擬機等)、船舶等大型設備業務的項目公司,按照資產價值1億元以下的,每年給予不超過10萬元/架(臺、艘)獎勵;資產價值1億元以上的,每年給予不超過20萬元/架(臺、艘)獎勵。
(3)增量獎勵。對新增交付航空器(含發動機、模擬機等)、船舶等大型設備業務的項目公司,按照資產價值1億元以下的,給予50萬元/架(臺、艘)一次性增量獎勵;資產價值1億元以上的,給予100萬元/架(臺、艘)一次性增量獎勵。
(4)資產交易獎勵。支持和鼓勵飛機租賃資產流動,對發生飛機資產交易業務的項目公司(賣方),給予不超過資產處置收入的8%獎勵,自處置年度起不超過兩年予以獎勵。
對在南沙區實際運營,以航空器租賃為主營業務且申報獎勵所屬會計年度新增航空器租賃業務占比超過50%(含南沙綜保區SPV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獎勵標準參照本條實施。
(四)氣候投融資發展支持
1.氣候友好型評價補貼。對經認證為氣候友好型企業(項目)且納入粵港澳大灣區氣候投融資平臺的企業(項目),給予認證費用的60%補貼,每次認證最高補貼3萬元,單家機構最高補貼10萬元。本條款年度補貼總額最高200萬元,申報金額超出總額的,按比例予以分配。
2.氣候貸款開展支持。對獲得貸款的氣候友好型企業按當年合同實際支付利息的50%給予補貼,貸款利率高于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按照LPR的50%進行補貼,單個機構最高補貼50萬元。本條款年度補貼總額最高1200萬元,申報金額超出總額的,按比例予以分配。
3.氣候債券發行支持。對發行氣候友好型債券,所募集資金用于支持氣候投融資項目發展的發行主體,在政策有效期內給予當年實際支付利息的10%補貼,支付利率高于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按照LPR的10%進行補貼,單個機構最高補貼120萬元。債券起息日應發生在政策有效期內。
第五條 產業鏈發展支持
(一)產業融資補貼。對為中小微、三農企業提供產業鏈供應鏈融資的融資擔保公司、商業保理公司,每年按照申報獎勵所屬會計年度總資產超過10億元且當年投向中小微、三農企業融資合同額超過5億元的,給予100萬元補貼;總資產超過30億元且當年投向中小微、三農企業融資合同額超過10億元的,給予200萬元補貼;總資產超過50億元且當年投向中小微、三農企業融資合同額超過20億元的,給予500萬元補貼。
(二)保險服務補貼。對為實體企業提供航運保險服務、科技保險服務的保險公司,每年給予相應保費規模增量的1%補貼。單家機構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
第六條 特色金融創新獎勵。對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及其駐粵機構在南沙自主實施,且對推動南沙金融改革創新、金融市場互聯互通、引進創新型金融機構、加強金融監管和風險防范等方面具有重大影響力或者突出貢獻的特色金融創新項目,每個給予200萬元獎勵。
第七條 金融人才獎勵。按照現行有效的南沙區人才政策對金融人才予以扶持。
(一)高管人才獎勵。對在金融機構中從事高級管理工作的人才,在其所在企業當年應獲本辦法其他獎勵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予以獎勵,具體按照高管人才在本區申報所屬期年工資薪金收入水平給予,標準為現行有效的南沙區人才政策骨干人才獎勵標準的1.5倍。金融機構申報當年本辦法其他獎勵資金總額低于高管人才獎勵總額,按照比例對高管人才獎勵進行折算。
(二)優秀產業金融人才獎勵。對符合條件且申報獎勵時已在本區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優秀產業金融人才給予一次性獎勵,每人僅可享受支持一次,具體標準如下:
1.對近3年曾獲《新財富》“最佳分析師”榮譽的人才(應在研究小組內排名前2位)給予獎勵。其中,對行業排名前2名的,給予30萬元獎勵;對行業排名前5名的,給予15萬元獎勵。
2.對近3年曾獲《新財富》“金牌董秘”榮譽的人才,給予30萬元獎勵。
3.對近3年曾入選“投資界TOP100”榜單的人才,給予30萬元獎勵。
附則
(一)申請獲得本辦法資金支持的事項或項目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可同時享受上級和本區同一類型政策扶持,但對上級政策要求本區分擔部分應在企業向本區申報扶持時予以扣除。申報單位應于達到本辦法扶持條件的所屬會計年度兌現期提出書面兌現申請,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對于信用評價等級為D的市場主體,依照南沙區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不予獎勵。
(二)本辦法提到的貨幣單位均以人民幣計算,涉及“不超過”“以上”“最高”“超過”的數額均包含本數。本辦法部分扶持獎勵補貼的比例和限額為上限數額,具體政策扶持兌現視當年度財政預算情況相應調整。
(三)舊金融扶持政策是指《關于印發〈關于優化提升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1+1+10”產業政策體系文件之金融服務業發展扶持辦法的實施細則〉的通知》(穗南開金融規字〔2020〕1號)、《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金融服務業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2020年8月修訂版)〉的通知》(穗南開金融規字〔2020〕3號)、《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金融工作局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優化金融服務業創新營商環境暫行辦法的通知》(穗南開金融規字〔2021〕1號)等政策文件。
(四)2023年1月1日至本辦法印發之日期間在南沙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的申報主體,參照本辦法執行。對舊金融扶持政策未兌現完畢(含已經申報、已按相關程序確定支持)的機構和項目、人才,可按本辦法執行,其中第二條發展運營支持參照該條款第(十)項執行。
(五)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3年9月28日印發實施的《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新區促進氣候投融資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南開管辦規〔2023〕8號)、2023年10月16日印發實施的《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金融業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穗南開管辦規〔2023〕11號)、2024年1月26日印發實施的《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新區促進氣候投融資發展若干措施的實施細則〉的通知》(穗南開金融規字〔2024〕1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掃一掃,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