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分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深圳監管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關于印發《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
廣東銀發〔2024〕5號
為穩妥有序推進粵港澳大灣區金融市場互聯互通,支持大灣區建設,促進內地與港澳經濟融合發展,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分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深圳監管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聯合修訂了《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業務試點實施細則》(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中國人民銀行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市分行聯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當地分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銀行。
執行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向上級單位和所在地監管機構報告。
特此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
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分行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深圳監管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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