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國家發展改革委定期印發《全國優化營商環境情況交流》,我省部分優化營商環境經驗做法獲國家推廣,現予以刊登,供各地學習借鑒
深圳市創新中小企業辦理破產審理模式 促進市場要素“快進快出”高效釋放
深圳法院積極落實《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2020-2025)》要求,依據首批授權事項清單,建立辦理中小企業破產專門程序及配套機制,進一步提升審判質效,促進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營造公平開放的市場環境。
一
建立中小企業辦理破產專門程序
針對中小企業辦理破產特點,深圳法院制定破產案件快審改革方案,建立快審模式實現簡案快審、繁案精審。組建專門的快審合議庭,集中審理破申案件、清終案件、破終案件以及經審查識別可以適用快審程序的簡易破產案件。對于簡易案件,在確保各方法定權利的前提下,通過破產案件簡易快速審理機制,實現破產申請審查快、僵尸企業出清快、中小微企業拯救快的“三快”成效,加快助企紓困解紛。
二
全面規范辦案標準
破產快審團隊采取“智能化數據篩查+專業化人工識別”方式,通過兩次漏斗篩選,對破產案件實行繁簡分流、快慢分道。組織編寫《企業破產申請類案標準化審查指南》,統一案件受理標準。編寫《企業破產清算案件辦理指南》,制定破產案件標準化文書模板,規范辦理破產流程,全面提高破產案件辦理質效。
三
試行破產管理人指定新規則
為加快破產案件辦理進度,深圳法院試行“推薦優先”“集約打包”等多元化的管理人指定方式。在多件案件集約化打包選定管理人的基礎上,實行限制“報酬成本+辦理期限(5個月內)”的雙限機制,降低破產成本,提升辦理質效。在破產重整案件中探索“推薦優先”方式,允許債務人企業、債權人推薦破產管理人,并由法院指定。
四
府院聯動機制向前端延伸
法院與國資、工商、稅務勞動、金融監管、公安等部門聯合出臺《破產工作府院聯動協調機制的實施意見》,建立重點領域和企業敏感案件事件信息共享機制,定期監測、評估、通報破產企業和“僵尸企業”相關信息,推動形成工作合力。與政府部門建立常態化企業風險提醒機制、重大案件溝通機制和破產信息共享機制。對于問題突出、矛盾激化以及債務風險較高的企業,及時在前端采取欠薪墊付、融資支持等措施,統籌解決企業民生保障、員工安置等問題,防范化解潛在風險隱患。
五
建立中小企業專門和解機制
依托訴源治理改革,全流程開展破產和解,鼓勵債權人與債務人通過協商方式化解債務風險,做實“分調裁破”機制。創新探索當事人立案、受理破產清算前的先行調解。鼓勵企業采取第三人代償債務方式化解債務危機,保留企業法人資格,穩定生產經營活動。加大破產清算轉和解的程序適用力度,高效化解企業債務危機。實施中小企業破產快審機制以來,新收破產申請案件1332件,通過快審方式審結破產申請案件1297件,破申、清終、破終案件平均審理周期縮短為2.5個月以內;審結簡易破產案件343件,平均審理周期縮短為5個月以內。300多家僵尸企業通過簡易清算有序退出市場,30多家危困企業通過簡易和解、簡易重整程序快速紓解債務危機,恢復經營,促進市場要素“快進快出”高效釋放和重新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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