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于印發《海關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若干措施》的通知
署貿函〔2024〕236號
現將《海關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若干措施》印發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特此通知。
海關總署
2024年9月30日
海關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全面深化改革開放若干措施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發展規劃》(國發﹝2023﹞12號印發)有關要求,高質量、高標準、高水平推進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以下簡稱河套深圳園區)建設,對于河套深圳園區海關監管區域內納入“白名單”備案管理的科研機構與企業及其相關貨物適用以下措施:
一、支持對符合條件的科研貨物及其研發產品,適用集中申報模式,涉及檢驗檢疫要求的貨物除外。海關不限定月度進出批次。
二、對已獲得香港生物物質許可且用于深港聯合科研或關聯科研的進出境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海關優先辦理衛生檢疫審批;對經“深圳市出入境生物醫藥特殊物品聯合監管機制”風險評估的特殊物品,根據聯合監管機制風險評估結論,海關相應簡化衛生檢疫審批流程。生物安全風險未知的病原體或者可能引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特殊物品除外。
三、對經香港進入河套深圳園區海關監管區域并僅在區內使用的法定檢驗工業品,經海關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可采用分類分級方式差別化實施合格評定。
四、支持科研機構與企業的儀器、設備、器具、試劑、耗材、樣品等科研貨物及其研發產品(保稅貨物除外),以專人攜帶方式通過一號通道進出境。上述貨物應符合包裝、安全等行業管理要求。海關按照進出境貨物對其實施監管。
五、支持科研機構與企業自用的基建物資、辦公用品、生活消費品、勞保用品等便捷進出區。
六、支持科研機構與企業的儀器、設備、器具、試劑、耗材、樣品等海關監管貨物(保稅貨物除外),以專人攜帶的方式進出區。上述貨物應符合包裝、安全等行業管理要求。
七、支持科研機構與企業將其在河套深圳園區海關監管區域內的科研貨物及其研發產品運往區外開展檢測、維修、展示。支持區外科研機構、高校等單位將其減免稅貨物按規定用于河套深圳園區海關監管區域內其他單位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活動。
八、支持科研機構與企業的企業資源計劃(ERP)等信息化管理系統與海關聯網對接,海關采取與ERP系統相適應的信息化管理方式開展監管工作。
九、海關為科研機構與企業提供“一對一”協調服務,積極協調解決技術性貿易壁壘、便利措施落實等問題,優先提供企業信用培育服務,實施經認證的經營者(AEO)認證。
十、支持地方政府在河套深圳園區建立公共信息服務平臺,促進監管部門、第三方機構和企業各類數據匯聚融合、共享應用、輔助監管,以數字化賦能打造智慧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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