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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促進與葡語系國家科技交流合作的扶持辦法》的通知

2024年04月17日 來源: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經濟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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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促進與葡語系國家科技交流合作的扶持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促進與葡語系國家科技交流合作的扶持辦法》已經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委會同意,現印發實施。實施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徑向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經濟發展局反映。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經濟發展局

2024年4月17日

5/2024號執行委員會經濟發展局規范性文件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促進與葡語系國家科技交流合作的扶持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貫徹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推進與葡語系國家的科技交流合作,集聚創新資源,打造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重要支點,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辦法的規定,下列用詞的定義為:

  (一)葡語系國家,是指以葡萄牙語為官方語言的國家,包括安哥拉、巴西、佛得角、幾內亞比紹、赤道幾內亞、莫桑比克、葡萄牙、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東帝汶九個國家;

  (二)控股,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合格機構投資者,是指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相關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創業投資基金及私募投資基金;

  (四)關聯公司,是指一公司直接持有(不含代持)另一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

  (五)實際發生費用,是指包括場地租金、辦公設備租金、場地布置費、宣傳推廣展覽費、策劃設計費、出版印刷及圖書資料費、材料印刷費、專家報告費、調研咨詢費、工作人員食宿費用、翻譯費用、特邀專家差旅費、授課講師邀請費、差旅費及食宿費、車輛租用費、員工往返國際國內差旅費及食宿費等;不包括:各種對外捐款、贊助、投資;會議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等固定資產;組織旅游以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活動的費用;同聲傳譯人員食宿、交通等費用;學員往返國際國內差旅費(含往返機場的交通費)及食宿費;任何福利性支出和承擔額外義務的費用;

  (六)本辦法中所有金額幣值為人民幣;

  (七)本辦法所稱的“以上”“最高”“不超過”“不少于”“不低于”,均含本數。

第三條

葡語系國家外商投資科技企業之認定

  葡語系國家外商投資科技企業,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企業:

  (一)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統計關系在合作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并在合作區實質性運營,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及服務的研究、開發及產業化活動;

  (二)企業的投資人為葡語系國家居民或者在葡語系國家依法設立且從事經營不少于兩年的法人,且持股比例合計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持股方式包括直接持股和間接持股,但不含股權代持。

  實質性運營,認定標準按照第2/2023號執行委員會規范性文件《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實質性運營認定規則》相關規定執行。

  同一投資人在合作區成立多家企業的,可用該投資人身份認定不超過兩家葡語系國家外商投資科技企業申請本辦法規定的補貼和獎勵。

第二章

稅收優惠

第四條

企業所得稅優惠

  滿足《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2〕19號)規定的企業,可享受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對合作區符合條件的產業企業,減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在合作區設立的旅游業、現代服務業、高新技術產業企業新增境外直接投資取得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對在合作區設立的企業,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不超過五百萬元(含)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和攤銷;新購置(含自建、自行開發)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單位價值超過五百萬元的,可以縮短折舊、攤銷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攤銷的方法。

第五條

個人所得稅優惠

  企業或機構引進的人才滿足《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2〕3號)、《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管理委員會秘書處關于印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高端和緊缺人才清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的,其個人所得稅負超過百分之十五的部分予以免征。

  免征部分實施限額管理,具體由合作區執委會根據有關要求和實際需要確定。

第三章

支持葡語系國家外商投資科技企業發展

第六條

落戶獎勵

  對獲得國家部委、廣東省省直部門、澳門特區政府有關部門主辦的創新創業大賽獎項的科技企業或團隊,如滿足第三條規定的全部條件被認定為葡語系國家外商投資科技企業,可按其獲得賽事獎勵金額的百分之一百給予最高一百萬元落戶獎勵。

  同一企業或者團隊獲得多級獎項的,可按其中最高賽事獎勵金額給予落戶獎勵。

  落戶獎勵的申請不受申請主體商事登記注冊時間的限制。

第七條

落戶獎勵申請條件

  申請落戶獎勵,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獲獎企業或團隊須在獲獎后兩年內申請本條獎勵;

  (二)以企業名義獲獎的,獲獎企業為合作區外企業的,須整體遷移至合作區或在合作區設立控股子公司后,以合作區企業名義申請本條獎勵;

  (三)以團隊名義獲獎的,須在合作區注冊獨立法人的公司,且參賽團隊成員作為公司的控股股東,以合作區企業名義申請本條獎勵;

  (四)參賽項目須為進行申請的合作區企業的主營項目之一,參賽項目的知識產權須歸屬進行申請的合作區企業。

第八條

投資獎勵

  對葡語系國家外商投資科技企業,按其在本辦法有效期內以貨幣方式實繳出資(以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為準)的百分之五給予一次性最高一百萬元獎勵;每家企業僅可申請一次。

  對在澳門設立關聯公司的葡語系國家外商投資科技企業,獎勵比例提高至百分之十。

  第九條

  用工補貼

  葡語系國家外商投資科技企業聘用員工,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對企業給予用工補貼。

  用工補貼每年申請一次,按珠海市社會保險費最低繳納標準單位承擔部分以及企業每月實際繳納人數給予補貼,補貼期限連續不超過十八個月。

  對在澳門設立關聯公司的葡語系國家外商投資科技企業,補貼期限延長至連續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十條

辦公場地支持

  入駐中國-葡語系國家科技交流合作中心的葡語系國家外商投資科技企業或葡語系國家科技團隊,無需承擔辦公場地租金。

  單個企業或者團隊可入駐的辦公面積不超過一百平方米,且不超過實際辦公人數人均十五平方米;可入駐時長連續不超過十二個月。

  對在澳門設立關聯公司的葡語系國家外商投資科技企業,可入駐時長連續不超過十八個月。

第十一條

研發費補貼

  葡語系國家外商投資科技企業在合作區實際開展研發活動,且年度研發費用超過五十萬元的,按照年度研發費用總額的百分之十給予單個企業年度最高五百萬元補貼。

  年度研發費用總額以企業在稅務部門申請的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中所列示的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取較小金額予以確定。

第十二條

發展壯大獎勵

  對通過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擁有有效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的葡語系國家外商投資科技企業可給予一次性三萬元獎勵;每家企業僅可申請一次。

  對本辦法實施后新納入合作區規模以上統計的葡語系國家外商投資科技企業,納統當年可給予一次性獎勵六十萬元;次年營業收入同比增速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獎勵三十萬元;第三年營業收入同比上一年增速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獎勵三十萬元;同一企業累計給予獎勵不超過一百二十萬元。

  本辦法實施前已納入合作區規模以上統計的葡語系國家外商投資科技企業,次年和第三年營業收入增速符合上一款規定的,可按照上一款申請獎勵。

第四章

支持交流合作

第十三條

技術交易獎勵

  合作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葡語系國家的高校、科研機構以及企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經合作區經濟發展局認定登記后,可按其年度技術交易額的百分之五給予年度最高五十萬元獎勵。

  年度技術交易額按合作區技術合同登記點核定的技術交易額、對應的稅務發票金額以及銀行轉賬憑證,取最小金額予以確定。技術交易的時間以銀行轉賬憑證顯示日期為準。

  具有股權關聯關系企業間的技術交易不納入獎勵。

  國家、廣東省、合作區科技計劃下達的合同任務書進行認定登記的,不納入本條獎勵。

第十四條

交流活動補貼

  鼓勵合作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合作區舉辦促進與葡語系國家科技交流合作的活動,包括但不限于創業輔導、投融資對接、企業交流、市場拓展等活動,對符合條件的按經審計的實際發生費用的百分之五十可給予單個活動最高二十萬元補貼。

  每個申請主體每年可申請最多三場交流活動的補貼。

  在葡語系國家依法設立的高校、科研機構、孵化器、科技企業等創新主體員工的往返國際國內差旅費及食宿費可納入補貼,但僅限一名,且飛機限經濟艙。

第十五條

交流活動補貼申請條件

  申請交流活動補貼,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活動須在舉辦前三十日內向合作區經濟發展局進行備案;

  (二)活動總參與人數不少于十五人,葡語系國家高校、科研機構、孵化器、科技企業(含已落戶合作區的葡語系國家外商投資科技企業)等創新主體參加的人員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且每個創新主體最多選派三名參加人員(多于三名按三名計)。

第五章

支持平臺建設

第十六條

孵化載體運營獎勵

  支持境內外機構在合作區建設孵化載體,重點引進培育葡語系國家外商投資科技企業及創業團隊。

  對符合條件的孵化載體運營單位,按以下標準給予年度最高三百萬元運營獎勵:

  (一)引進培育的葡語系國家外商投資科技企業獲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獎勵的,可按照企業所獲得獎勵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予孵化載體運營單位獎勵;

  (二)引進培育的企業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按每家企業十萬元的標準給予孵化載體運營單位獎勵:

  1.在本辦法有效期內新獲認定為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2.在本辦法有效期內新納入合作區規模以上統計庫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3.合作區認定的獨角獸企業、潛力獨角獸企業、種子獨角獸企業;

  4.近兩年新增股權融資總額(合格機構投資者的實繳額)達到兩千萬元以上。

  (三)同一企業同時符合以上第(一)項、第(二)項條件的,孵化載體運營單位可疊加申請運營獎勵;但同一企業只能由一家孵化載體運營單位用以申請運營獎勵。

第十七條

孵化載體運營獎勵申請條件

  申請運營獎勵的孵化載體運營單位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運營單位為在合作區注冊的獨立法人,具有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

  (二)孵化載體場地集中,面積不低于三百平方米;

  (三)入駐的葡語系國家外商投資科技企業占比不低于企業總數的百分之五十;

  (四)用以申請運營獎勵的企業須在合作區實質性運營,且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孵化載體內。

第十八條

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認定獎勵

  支持合作區法人或其他組織充分利用國內外技術轉移機構和行業組織等優質資源開展技術轉移人才培養,著力挖掘和培養一批“知政策、精技術、會管理、懂金融、明法律、通市場、擅轉化”的高素質復合型人才,提升技術轉移國際化服務能力。

  對合作區獲批的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可給予一次性一百萬元獎勵。

第十九條

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運營補貼

  對合作區已獲批的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在合作區開展技術經紀人培訓,且針對葡語系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創新資源等設立特色培訓課程的培訓活動,可按經審計的活動實際發生費用的百分之五十給予培養基地補貼,單次培訓活動補貼額不超過五十萬元,同一基地年度補貼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第二十條

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人才引進獎勵

  對合作區已獲批的國家技術轉移人才培養基地考核評定的初級技術經紀人、中級技術經紀人、高級技術經理人和國際注冊技術轉移經理人(RTTP),獲得證書后在合作區連續從事技術轉移轉化工作滿一年,可按每人一萬元的標準給予培養基地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適用原則

  除法律法規外,申請主體在享受本辦法的同時不影響其申請國家、廣東省的其他政策扶持和優惠,但由合作區財政承擔或配套的除外。

  本辦法與合作區出臺的其他政策以及上級單位要求合作區財政承擔或配套的政策有重復、交叉的,申請主體可以采取“擇優不重復”原則擇一選擇適用。

第二十二條

資金監督

  申請主體應保證其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及合法性,并承擔所提交項目申請材料的相關法律責任,如申請主體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扶持資金的,應當退回全部扶持資金,并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

  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權機關處理。如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等受到刑事處罰或被給予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和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的行政處罰的,禁止其申請相關補貼。

  申請主體申請本辦法扶持資金時應當承諾自獲得最后一筆獎勵或者補貼資金起五年內,如遷出、注銷或者改變在合作區納稅、納統義務的,應當一次性退還所有扶持資金并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

第二十三條

組織實施

  本辦法所涉及的獎勵、補貼資金由合作區經濟發展局采取年度集中申請、統一發放的方式,按照以下程序開展:

  (一)發布通知,合作區經濟發展局在合作區官網發布申請通知;申請主體應按時申請,逾期不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

  (二)申請與受理,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主體按照申請通知要求向合作區經濟發展局提出申請并且提交相關申請材料,申請材料齊全的,受理申請;申請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主體補正,申請主體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補正的,予以受理,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補正的,視為自動放棄;

  (三)審核公示,合作區經濟發展局對受理申請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在合作區官方網站公示七個工作日;

  (四)獎補資金發放,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合作區經濟發展局根據審核結果撥付獎補資金。

第二十四條

解釋權

  本辦法由合作區經濟發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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