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南開管辦規〔2023〕12號
廣州南沙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 促進商業航天產業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
各鎮(街),開發區(區)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商業航天產業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已經管委會、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投資促進局反映。
廣州南沙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20日
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商業航天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扶持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22〕13號)、《廣東省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十四五”規劃》(粵府〔2021〕53號)、《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十四五”規劃》(穗府辦〔2022〕10號)的有關精神,搶抓商業航天發展機遇,加快構建航天產業生態,打造中國商業航天新一極,促進廣州南沙經濟高質量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扶持的對象是在本區實際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具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并經認定的商業航天領域相關企業或金融機構。本辦法扶持對象的經營活動須符合安全、保密、環保、統計等相關規定,無違法違規行為,無行政處罰等不良信用記錄,無泄密事件。
第一條 研發創新支持。對上一年度稅務部門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大于100萬元以上,且研發費用支出占營業收入比重超過10%的、超過30%的商業航天企業,分別按照稅務部門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10%、20%給予企業補貼,每年單個企業不超過1000萬元。在政策有效期范圍內,單個企業累計不超過5000萬元補貼。
第二條 航天器生產發射獎勵支持。對在本區生產制造的商業航天火箭成功發射并入軌后,按100萬元/枚給予獎勵,每年單個企業累計獎勵不超過500萬元;對在本區生產制造的商業衛星成功入軌后,按重量給予1萬元/公斤獎勵,單顆衛星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每年單個企業累計獎勵不超過300萬元。
第三條 保險貼費支持。對商業航天企業在本區生產制造的火箭、衛星所購買的保險,按上一年度保險費用50%予以補貼支持,每年單個企業補貼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補貼期限為3年。
第四條 頻率資源申請支持。支持商業航天企業取得衛星頻率,對在本辦法有效期內獲得業務主管部門頒發的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證的企業,予以50萬元/份的獎勵,單個企業累計獎勵不超過200萬元。
第五條 規模化發展支持。對研發和生產性服務類的商業航天企業年度營業收入首次突破5000萬元、1億元、5億元、10億元、20億元,分別于次年給予100萬元、15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實行晉檔補差。
第六條 產業聯動支持。鼓勵火箭、衛星產業協同發展,對區內商業航天企業采購區內非關聯的商業航天企業產品或服務的(僅限用于企業自身運營),在企業本年度訂單金額累計達到1000萬元及以上,按其上一年度實際采購金額的2%給予補貼,每年單個企業補貼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七條 專業化能力支持。對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制造業“單項冠軍”示范企業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制造業“單項冠軍產品”,給予企業每項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對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復核)的專精特新重點“小巨人”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分別給予300萬元、20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實行晉檔補差。
第八條 空間要素保障支持。保障技術領先且用地集約的省級重點項目,土地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相對應的工業用地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并開通項目用地審批“綠色通道”,支持龍頭企業打造航天特色產業園區,協同上下游關聯企業“抱團落戶”。
對在本區入統年度營業收入超過2000萬元的商業航天企業,該企業在本區租賃辦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標準予以場地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其實際支出金額;該企業在本區租賃工業廠房用于自身生產經營的,按每月每平方米25元的標準予以場地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其實際支出金額。企業同時租賃辦公用房和工業廠房的,則合并計算場地補貼。每家企業每年場地補貼不超過300萬元,補貼期限為3年。
第九條 多元融資支持。支持風險投資機構在本區設立商業航天專項基金并引進商業航天企業落戶本區。區內注冊運營的商業航天專項基金直接持有本區企業股權超過3年且持股比例大于1%的,對于其受托管理該商業航天專項基金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按其申請時持股滿3年投資額的3%,給予基金管理公司單個投資項目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附則
(一)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規定的(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配套或承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一企一策”項目如需兌現本辦法相關政策,應在簽訂協議中統一注明,不重復享受。關于市內跨區遷移企業,按照廣州市有關規定執行。如涉及預算劃轉的上解資金,應在政策兌現時予以扣減。
(二)本辦法提到的貨幣單位均以人民幣計算,涉及“達到”“以上”“超過”“最高”“不少于”“不超過”的數額均包含本數。本辦法所稱的“年度營業收入”是指企業在申請本辦法資金的上一個會計年度在本區形成的營業收入,均計算到萬位(舍尾法)。
(三)本辦法第七條專業化能力支持具體按照《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制造業發展十條措施》(穗南開工信規字〔2023〕1號)、《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穗南開管辦規〔2022〕9號)給予政策扶持。
(四)本辦法適用的企業及主要負責人應無違法違規行為,無行政處罰等不良信用記錄。申請獎勵資金的企業及主要負責人如被公安機關及行政執法部門等有關單位,經生效法律文書判定構成犯罪或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獎勵;被公安機關及司法機關等有關單位立案處理的,暫緩獎勵。企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一經發現,各資金發放部門應當追回已發放的獎勵資金及相關孳息,予以公示并通報區相關部門,并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單位獎勵資金的申請。
(五)享受本辦法的扶持對象須簽訂相關承諾書,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應將所獲扶持金予以退回。對惡意套取政府政策資金的企業,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六)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3年1月1日至本辦法印發之日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申報要求由申報指引另行規定。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南沙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秘書處 2023年12月2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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