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簡稱:合作區)印發《關于促進合作區酒店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簡稱:《若干措施》)和《存量空閑建筑臨時改作酒店使用操作指引》(簡稱:《操作指引》)。
此次發布的《若干措施》和《操作指引》充分回應業界呼聲、吸納業界建議,在存量空閑建筑臨時改作酒店使用的申請范圍、申請期限要求、續期規則和期限等方面調整優化,旨在滿足業界更加多元靈活的商業計劃,利用存量商業建筑充分激發合作區酒店業發展潛力。
適用范圍擴大 多類產業樓宇可申請
政策明確可申請臨時改作臨時酒店的建筑由原先的“存量空閑商業、辦公物業”擴大到“包含商業、商務辦公、文化創意、高新技術及科研等用地中已完成竣工備案的建筑”,增加存量空閑建筑可以“至少50間等相對獨立、連續的樓層空間為基本單元”申請臨時改作酒店使用。
符合市場需求 促文旅業高質量發展
政策進一步明確了申請前提,強調認定項目應對合作區的文旅會展商貿產業具有積極意義,在不改變用地主體和規劃條件,且符合結構安全、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將存量空閑建筑臨時改作酒店使用;并明確合作區經濟發展局在認定項目對合作區文旅會展商貿產業意義考慮的因素。
申請時限延長 助產業長遠穩定發展
考慮到酒店業需要較長的經營期,政策明確申請人可“按需要,以至少8年且不多于土地使用權剩余期限為限,向執委會提出申請”;明確在臨時改作酒店使用期限屆滿三個月前,項目符合存量空閑建筑臨時改作酒店使用同等條件下,申請人可向合作區執委會申請續期,續期期限不能超過土地使用權剩余期限。
完善退場機制 降低企業運營風險
在退場機制方面,政策明確8年后,申請人可透過提供充分理由說明,向執委會提出申請,終止臨時改作酒店使用或進行產權交易。
需要注意的是,《若干措施》有效期 2年,同時,4月30日發布的《關于印發<關于促進合作區酒店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和<既有商業辦公建筑調整為酒店臨時使用的操作指引>的通知》(粵澳深合執字〔2024〕24號)予以廢止。
此次政策的調整優化,充分考慮了合作區存量空閑建筑的實際情況,對申請范圍進行了有效拓寬,進一步減少投資者在申請和續期過程中可能面臨的不確定性,創造更為靈活且長遠的營商發展環境,以期進一步吸引并激發投資者的積極性,推動合作區酒店業高質量發展。
?。ㄓ浾?李文芳 李佳佳)
掃一掃,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