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關于境外證券專業人才在上海市、海南省、重慶市、杭州市、廣州市、深圳市從業實施特別程序的通知》。就境外證券專業人才在上海市、海南省、重慶市、杭州市、廣州市、深圳市從業的特別程序作出具體安排。
《通知》明確,具有所在地工作居留證件,被注冊地為所在地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證券評級公司所聘用,具有(包含最近三年曾經具有)與中國證監會簽署《證券期貨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和地區證券執業資格,且在境外未曾受到金融、證券監管部門處罰的境外證券專業人才,可以通過其所在公司按照特別程序向中國證券業協會辦理執業登記,其境外從業經歷可視同境內從業經歷。
根據《通知》要求,被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慶市,及杭州市、廣州市、深圳市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務機構聘用,并且在上述區域內從事基金業務活動的境外專業人才,已具備境外基金相關從業資格的,無需參加專業知識考試,只需通過中基協在境內組織的《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考試,即可申請注冊基金從業資格。
從《通知》的附件來看,香港和澳門均與中國證監會簽署了《證券期貨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這意味著香港、澳門籍滿足相關條件的證券專業人才,可以到粵港澳大灣區的廣州、深圳進行執業。
推進粵港澳大灣區的建設需要有更多專業人士的參與,包括《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在內的多份文件都對促進港澳籍專業人士到大灣區內地城市執業進行指導,廣東省及各地市也發布有關政策推動港澳籍專業人士前來執業。此次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通知》,將進一步推動港澳籍有關專業人士到大灣區內地城市跨境執業,共同推進粵港澳大灣區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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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境外證券專業人才在上海市、海南省、重慶市、杭州市、廣州市、深圳市從業實施特別程序的通知
中證協發〔2022〕30號
注冊地為上海市、海南省、重慶市、杭州市、廣州市、深圳市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證券評級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于便利境外金融專業人才在境內從業的有關對外開放政策,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和《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現對境外證券專業人才在上海市、海南省、重慶市、杭州市、廣州市、深圳市從業的特別程序安排通知如下。
一、專業人才。具有上海市/海南省/重慶市/杭州市/廣州市/深圳市工作居留證件,被注冊地為所在地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公司、證券評級公司所聘用,具有(包含最近三年曾經具有)與中國證監會簽署《證券期貨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和地區(附件)證券執業資格,且在境外未曾受到金融、證券監管部門處罰的境外證券專業人才(以下簡稱專業人才)可按照特別程序辦理執業登記。
二、特別程序。專業人才參加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組織的《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測試達到基本要求,可認為其已熟練掌握相關證券業務專業知識,具備從事相關證券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無須參加相應的專業知識測試。專業人才可通過其所在公司按照特別程序辦理執業登記,其境外從業經歷可視同境內從業經歷。專業人才所在公司應當確保專業人才符合有關條件要求,并對其境外執業資格、從業經歷等的真實性承擔核查責任。
為便利專業人才參加測試,協會推出中英雙語法律法規測試及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
三、辦理流程。專業人才應當通過所在公司辦理執業登記。公司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通過協會從業人員管理平臺,將經公司審核合格的專業人才登記申請材料提交至協會進行登記。登記申請材料除常規登記材料外,還應當包括《特別程序執業登記表(境外專業人才適用)》、專業人才身份證件掃描件及工作居留證件掃描件、公司核查情況說明等。
特此通知。
中國證券業協會
2022年2月16日
附件:與中國證監會簽署《證券期貨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和地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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