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查驗發現“洋垃圾”遂強制退運
200萬元運費無人承擔
沒有書面運輸合同
如何確定合同主體?
《灣區睇法》——誰該為運費“埋單”
裝滿進口貨物的38個40英尺超高集裝箱,從伊朗阿巴斯港運到中國蛇口港后,被海關查驗出問題。
這批貨物是非石墨化碳素產品的回收破碎料或報廢料,屬于我國目前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即我們常說的“洋垃圾”,不僅會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也會給人體健康帶來危害……
對此,海關將該批“洋垃圾”扣押了一年。
2018年4月,海關責令收貨方河南畜產品公司及承運人東方海外公司將“洋垃圾”退運。
河南畜產品公司拒絕履行,香港東方海外公司將貨物全部退運回了伊朗阿巴斯港,并支付了集裝箱超期使用費、堆存費、退運費等各項費用共200多萬元。
同年10月,香港東方海外公司將聯系人河南外運公司和收貨方河南畜產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承擔以上費用。
誰該為“洋垃圾”運費“埋單”?
2019年1月,廣州海事法院深圳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法庭上,作為代理人的河南外運公司一方表示,雖然他們代付了運費,但和承運人香港東方海外公司之間,并不成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
作為收貨方的河南畜產品公司則聲稱,他們是具備進出口權的國有企業,實際上是接受了第三方河南大趙碳素制品公司的委托進口本案的貨物。
當時畜產品公司與伊朗公司簽訂了碳素材料的買賣合同,但是他們不知道河南大趙公司私下與伊朗公司協議進口的卻是“洋垃圾”。
案發后,河南大趙公司的相關人員也受到了刑事追責。河南畜產品公司認為他們是被利用了。
面對急于撇清的涉案各方當事人,誰才是運輸合同的主體?
審理此案的李立菲法官有自己的考量。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海關扣押期間的貨物的堆存費屬于貨物的保管費用,應該由行政機關承擔。而從海關解除扣押到貨物運回,裝上船運回原出口國這一段期間的堆存費,這部分費用可以向河南畜產品公司主張。
2019年12月13日,廣州海事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河南畜產品公司向香港東方海外公司支付貨物退運費280774元和蛇口碼頭堆存費375440元。一審宣判后,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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