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里的一場意外
引發侵權責任糾紛
海事規則成為責任劃分的關鍵
域外證據的效力
該如何認定
《灣區睇法》——碰撞與規則
肇慶公司貨輪在澳門水域的嘉樂庇大橋附近與珠海公司貨輪發生碰撞,導致珠海公司貨輪撞上嘉樂庇大橋的護橋欄,把大部分建筑撞到海里。
事故發生后,肇慶貨輪回到橫琴卸砂,并接受珠海市海事局的詢問,而珠海貨輪則停在了澳門,被澳門海事及水務局扣押。
由于珠海公司購買了船舶保險,按照保險條款賠付了受損的船體和護橋欄共計220多萬元后,珠海公司和保險公司作為共同原告,向肇慶公司提起了訴訟。
案件在廣州海事法院進行了開庭審理,作為被告方的肇慶公司認為,事故的責任應當是在珠海公司一方,其無需承擔責任。
責任的劃分,是案件的一個爭議焦點。碰撞發生之后,澳門海事及水務局對事故進行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書,認為兩船承擔對等責任。雙方當事人對責任的劃分、損失的認定,均持不同意見。
對于肇慶貨輪一方來說,只有直接碰撞造成的損失。而另一方珠海貨輪在碰撞發生后,又撞上了澳門嘉樂庇大橋的護橋欄,并為此賠付了220多萬元。
究竟是一次事故,還是兩次事故?這將直接影響對雙方損失的認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李民韜作出了考量及裁判。
本案雙方當事人均為內地企業,內地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因船舶碰撞事故發生在澳門水域,事故責任可以參照適用《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進行判定。肇慶貨輪與珠海貨輪均存在違反《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的情形,對事故發生過錯相當,應對本次事故各承擔50%的責任。在查明各方損失的基礎上,按責任比例判令雙方各自賠償對方船舶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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