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公司董事
卷入一宗跨區域的知情權糾紛
一人提起訴訟,一人提出撤訴
誰能代表香港母公司的真實意思
《灣區睇法》——兩名董事誰能代表香港母公司
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喬先生(化名)和夏先生(化名)兄弟倆合伙成立了香港某森有限公司,各占百分之五十股份,并同時擔任公司董事。1995年,兩兄弟以某森公司的名義,在廣州成立了子公司——銀燕公司。合作一段時間后,慢慢開始出現問題。
大哥喬先生認為夏先生一家把持銀燕公司的實際經營,其無法通過香港某森公司獲取銀燕公司的財務報表和分配銀燕公司的利潤,遂向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行使股東知情權、查閱銀燕公司的財務報表及股東會會議記錄等。
在內地,股東知情權是指公司股東了解公司信息的權利,就在喬先生提起知情權訴訟時,作為被告的夏先生,也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表示他才能真正代表香港某森公司。
兩位董事都自稱代表香港某森公司,到底誰能代表公司來提起訴訟?面對這樣自相矛盾的訴求,南沙法院陳文鉑法官作出了考量。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森公司系香港企業,其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股東權利義務等事項均應適用香港法律,喬先生以其能夠代表某森公司為由提起本案訴訟,但其無法提供某森公司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等證據以證明某森公司確有提起訴訟的真實意思,故裁定駁回某森公司的起訴。
掃一掃,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