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涉跨境投資者的股權糾紛
股權變更手續無法辦理
股東權益無法享有
歷時七年兩輪訴訟
股權糾紛如何平息
《灣區睇法》——支持跨境投資者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2015年,香港居民王某以自己是越翔房地產開發公司的實際出資人為由,提起股權糾紛訴訟,要求越翔公司、張某協助其辦理股權并購手續及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根據工商登記檔案顯示,越翔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持55.25%股權,王某持44.75%股權。2011年,原被告雙方就曾對簿公堂,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王某已出資購買登記在張某名下的股權,確認王某是越翔公司的實際出資人。
盡管判決生效,但是涉案股權的變更手續卻一直無法辦理。2015年王某再次提起訴訟。
該案一審法官廣州越秀法院李文君介紹,當時法律明確規定,香港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股權,須經審批機關同意,王某沒有提交證據證明其股權并購經審批機關同意,變更股權登記的前置條件尚未成就,故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王某提起上訴。
由于是涉外案件,公告送達時間比較長,案件二審時間到了2017年下半年。股東權益無法享有,越翔公司亦處于半停滯狀態,該案二審法官廣州中院王碧玉如何平息股權糾紛?
廣州中院二審認為,根據2017年修訂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將相關的審批制變更為備案制,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非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無需辦理審批手續。法院及時把握國家政策變化,準確適用法律法規,撤銷一審判決,判令越翔公司、張某協助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及時解決了跨境外投資者在實際操作中出現的問題,依法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掃一掃,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