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受理與執行裁定相繼生效
和解協議是否會被撤銷
爭奪債權之訴峰回路轉
域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如何保護
《灣區睇法》——破產撤銷權與生效執行裁判的遭遇戰
珠海鑫光公司拖欠澳門中意公司債務1000多萬元,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剩余約500萬元沒有執行到位。不久后,兩公司簽訂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將鑫光公司名下四百多萬的房產,以物抵債償還剩余款項。
但在北京一中院作出執行裁定書的前一周,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債權人對鑫光公司提出的破產重整申請,并為鑫光公司指定了破產管理人。
破產法院有專屬的管轄權,即從破產受理之日起,破產債務人的所有案件須向破產法院提起訴訟,且所有針對債務人的執行都要停止。
鑫光公司破產管理人隨即向珠海中院提出要求撤銷兩公司的執行和解協議,認為這損害了其他債權人利益。
珠海中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房屋在2007年市值約478萬元,五年后的執行和解協議中,價格是459萬元,結合一直在上漲的房價,和解協議涉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于是判決撤銷和解協議。
但和解協議曾得到北京一中院的確認,兩家法院作出的裁定相互矛盾。中意公司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邊是亟待執行的債務,一邊是破產程序的開始,同時,案件還涉及不同區域的當事人,究竟該如何處理?廣東高院破產審判庭作出了考量。
法院經審理認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重整申請后,有關債務人的執行程序應當中止;已經執行完畢的,當事人可以對生效的執行裁定申請執行監督;鑫光公司未就執行裁定申請執行監督而另行提起訴訟,實質上是對生效執行裁定的結果擬在另案中予以否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故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鑫光公司的起訴。
掃一掃,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