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人斥巨資購買股權
投資三年經營效益未達約定
要求對方回購股權是否違法
億元股金能否要回
《灣區睇法》——億元股金之訴
內地商人陳先生與香港商人張先生、梁先生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根據約定,張先生、梁先生投入人民幣1億元占有香港某公司50%的股權,但不參與公司經營和管理。陳先生承諾在三年內,使香港某公司和兩家子公司經營利潤達到約定盈利目標,否則張先生可要求陳先生按原價回購股權,并支付資金占用費——按已支付股權款的銀行同期貸款利率3倍計算。
三年后,陳先生未使公司的經營利潤達到目標數額,亦未辦理股權變更手續。于是張先生訴至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股權轉讓款并支付資金占用費。
佛山中院經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意見,適用內地法律審理本案,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書》,陳先生返還股權轉讓款7000萬元及支付銀行同期貸款利率3倍的資金占用費。
陳先生不服,認為資金占用費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3倍計算過高,且沒有法律依據,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根據有關規定,合同條款中如出現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可判定為無效。對于陳先生提出違約金過高且無法律依據的異議,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王芳法官作出了考量。
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沒有違反相應的法律禁止性規定。按照案件起訴時的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利息保護的上限不超過年利率24%。本案僅是同期貸款利率3倍,遠遠低于年利率24%。且涉案是股權投資,投資收益高于借貸案件的比例,符合常人的預期,遂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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