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來自香港的仲裁裁決
在內地申請執行
法律沒有具體規定
仲裁認可前的財產保全能否進行
《灣區睇法》——跨境仲裁的執行
新加坡的華夏公司與香港的東海公司發生合同糾紛,雙方在香港進行了仲裁。
根據仲裁結果,東海公司應向華夏公司支付賠償款及仲裁費用。裁決作出后,東海公司未兌付仲裁費用。
華夏公司得知對方在內地銀行的離岸賬戶中有款項,于2019年7月向廣州海事法院申請對香港仲裁裁決進行認可和執行,同時申請對東海公司的賬戶資金進行財產保全。
香港仲裁裁決在內地申請認可和執行前,能否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進行保全?法律對此沒有具體規定,面對這樣的申請,廣州海事法院海事庭副庭長徐春龍如何考量?
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圍繞仲裁裁決所處理的爭議是否在包運合同的仲裁協議條款內,以及涉案仲裁裁決是否違反內地社會公共秩序等兩個爭議焦點展開辯論。
廣州海事法院審查認為,雙方當事人未對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準據法作出約定,應適用仲裁地即香港的法律審查,該仲裁協議是否成立及有效。根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若不存在不予執行的情形,如違反公序良俗的情形,對有效的香港仲裁庭作出的裁決,內地法院應當予以認可和執行,故裁定認可涉案裁決。
正是吸收這一司法實踐經驗,2019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涉港仲裁認可前的財產保全問題得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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