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來自香港的遺囑
引發爭產大戰
兩地法律法規有所不同
身份的認定、法律的適用
糾紛該如何解決
《灣區睇法》——來自香港的遺囑
2014年,香港居民劉先生立下遺囑,把自己在內地和香港的所有財產留給與現任妻子所生的兒子樂樂,并聲明遺囑將以香港法例處理。遺囑內容經香港律師見證,并經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印鑒。
2015年,劉先生離世。劉先生的前妻劉女士與樂樂,就劉先生名下在內地的不動產權屬問題產生了爭議,尤其是遺囑中提及的四處宅基地。
原來,劉先生與劉女士于2009年在香港離婚,但雙方當時并未對內地的財產進行處理。劉女士認為,四處宅基地雖然登記在劉先生名下,卻是他們夫妻共同出錢建造,應屬于當時的夫妻共同財產。
樂樂向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劉先生位于東莞市的宅基地等權益,均歸其繼承。
該案表面上是不動產的權屬爭議,實質上是婚姻財產關系的爭議。與內地法律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不同,香港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除非另有證據顯示為夫妻共同財產,否則夫妻雙方婚前婚后所取得財產歸各自所有。因此,適用哪種法律對案件進行審理,是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鄧曉暢對此作出考量。
法院審理認為,劉先生與劉女士離婚時,內地尚未出臺關于涉外夫妻財產關系法律適用問題的法律規定,依照2013年1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的規定,當時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規定確定。
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當事人沒有選擇適用法律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因劉先生和劉女士共同在香港居住生活,香港是他們共同經常居所地,香港法就成為了處理他們婚姻財產分割問題應當適用的法律,因四處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均登記在劉先生一人名下,這四處宅基地屬劉先生一人所有,他有權進行處分,法院遂依法支持了樂樂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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