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資引來巨額債務
內地擔保人成為被告
域外法查明難點重重
香港法律制度下的連帶責任
該如何認定
《灣區睇法》——“查明”進行時
兩家英國離岸公司用股票質押,委托香港一家證券公司對外融資。融資過程中,由于兩家公司沒有按照約定,在股票下跌的情況下追加保證金,證券公司便將股票全部處置賣出,抵扣欠款。經核查,兩家公司還分別欠下2700萬港元和4400萬港元,證券公司遂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訴訟。
香港高等法院對此作出裁判,判決兩公司以及在深圳的擔保人陳某承擔償還義務。
由于兩家公司沒有財產可償還債務,證券公司便委托律師向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陳某承擔連帶責任。
陳某認為前海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且香港高等法院已作出了裁判,前海法院如果受理此案,有重復審理之嫌。針對陳某提出的異議,主審此案的前海法院鄭松法官作出了考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涉港澳臺案件可參照涉外案件平行訴訟的處理原則。即使香港高等法院已作出裁判,在兩地法院都有權管轄的前提下,一方當事人在國內起訴,人民法院也可受理。
由于證券公司與陳某之前簽訂的合同約定適用香港法律,為此,前海法院與雙方達成共識,聘請香港大律師麥業成對該案法律問題進行查明,并提供法律查明意見。
為了保證對查明意見的準確理解和適用,麥律師受邀以專家身份到庭提供法律查明意見。法庭上原被告也分別陳述了意見。隨后,法院對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判定陳某需對兩家公司股票賬戶的債務,以及因本案訴訟所產生的費用承擔還款責任。
陳某不服,提起上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掃一掃,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