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房屋贈與合同
引發一場房產爭奪戰
是夫妻共同財產
還是丈夫個人所有
非婚生子能否獲得房屋的所有權
《灣區睇法》——房產“贈與”爭奪戰
陳先生與麥女士早年間到香港生活,并在香港補辦了結婚登記。此后,麥女士長期居住在香港,陳先生則開始來往于內地和香港做生意。期間,陳先生認識了阿英,并且和她生下一個兒子阿海。為了保障兩母子的生活,陳先生在內地買下一套房產。
這套房產,一開始登記在陳先生和阿海名下,三年之后,陳先生又簽訂了一份贈與合同,將房屋屬于自己的那一半份額,贈與阿海。
時間過去二十多年,在一次喝茶閑聊的時候,陳先生不慎將贈與的事情說了出來。麥女士認為房屋是他們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陳先生擅自將財產轉移至阿海名下,侵犯了她的權利。于是,她將陳先生和阿海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兩人之間的贈與合同。
登記在陳先生名下的50%的房產,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行為是否有效?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楊誠作出了考量。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規定,雙方未能就法律適用協商一致,也未提交證據證明有共同經常居所地,因此本案適用他們的共同國籍國法,也就是香港法律來認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的所有權歸屬。香港法律認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登記權利人所有,在本案中,麥女士未能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她對于案涉房產的購置有出資,綜合上述情況,法院認定案涉房產歸陳先生個人所有,其贈與行為合法有效,而麥女士的訴請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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