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股權轉讓引發爭議
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是否應當繼續履行
法律查明如何讓案結事了
《灣區睇法》——股權轉讓惹紛爭
2007年,香港穎寶公司決定出售內地的一家子公司的股權。隨后,穎寶公司股東陳某以香港公司董事身份,代表公司和鐘某簽了股權轉讓合同。
鐘某也是香港居民,這屬于涉港股權投資協議,但由于轉讓的是內地子公司的股權,屬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根據當時我國法律的規定,必須經過外商投資主管部門的批準。
由于種種原因,股權轉讓協議遲遲未能獲得行政審批,合同一直無法履行。合同簽訂期間,鐘某支付了部分股權轉讓款,由于雙方一直沒有完成股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鐘某將穎寶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審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原被告雙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鐘某向穎寶公司支付股權轉讓款100萬元,穎寶公司就股權轉讓協議向外商投資企業主管機關辦理報批手續。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案件爭議焦點有三方面,一是合同是否成立?二是如果合同成立,它是否生效?三是如果合同生效,它是否應當繼續履行?
庭審中,穎寶公司提出,在沒有經過董事會的討論和通過,陳某以公司代表的名義簽署合同的行為,對公司不產生約束力,認為公司和鐘某之間沒有成立合同。僅有公司董事陳某的簽名,能否代表香港公司的意思?廣東高院賀偉法官作出了考量。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擔任公司董事,持有公司99.99%的股權,鐘某作為公司外部善意交易的一方,實際上有理由相信陳某已取得公司的授權,這份涉港的股權轉讓合同已合法成立。但合同簽訂之后,雙方當事人均未辦理報批手續,即合同未經內地外商投資部門的批準,合同效力屬于未生效狀態。
此外,在最初的起訴狀中,鐘某曾提出解除合同,返還款項的要求,根據雙方約定,鐘某有權單方解除合同。鐘某向法院提起訴訟,其起訴狀載明了解除合同的意思,這份書面文件送達給對方之日合同已經解除。
既然合同已解除,也不存在是否繼續履行合同的問題,遂依法認定一審法院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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