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友合伙創辦幼兒園“被”加盟
“履行”多年的“加盟合約”
合伙人卻說毫不知情
究竟是誰在說謊
跨境投資股東權益如何保障
《灣區睇法》——“被”加盟的幼兒園
許某雄與香港的梅某顏、陳某錦是多年好友,2002年,三人合伙投資在佛山市順德區陳村鎮開辦金博(化名)幼兒園,并約定許某雄和梅某顏各占三成,陳某錦占四成,許某雄負責幼兒園的日常管理。
后來三方因經營產生分歧,許某雄突然拋出一份陳村金博幼兒園加盟廣州荔灣金博幼兒園的協議,讓梅某顏和陳某錦都大吃一驚,他們認為加盟協議將陳村金博幼兒園的經營管理權轉讓給了荔灣金博幼兒園,許某雄瞞著他們簽訂協議,損害了他們的正常股東權利,于是向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提起確認合同無效的民事訴訟。
梅某顏和陳某錦雖主張對加盟協議并不知情,卻拿不出有力證據。一審法院經審理,駁回了他們的訴訟請求。兩人不服,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按照加盟協議的約定,陳村幼兒園應每月支付一定加盟費用,法院在審查中發現,多年來,陳村金博幼兒園在持續支付加盟費用。
法庭上,關于這筆費用,梅某顏和陳某錦表示之前是協商并且同意支付的,但這個費用的性質,他們認為并不是合同的加盟管理費,而是幼兒園的宣傳拓展費用。
一邊是聲稱不知情的梅某顏和陳某錦,一邊是已經默默“履行”多年的“加盟合約”。那么,到底誰在說謊呢?這份加盟協議是否真實有效呢?主審此案的佛山中院梁亦民法官作出了考量。
陳村金博幼兒園成立于2002年,當時的規范性文件是國務院發布的《社會力量辦學條例》,條例對于民辦學校董事會的成立沒有強制性的要求。案涉的陳村金博幼兒園雖然沒有成立董事會,但已經建立了一套運營方式。三人簽訂的協議書約定了陳村金博幼兒園的財務管理和決策是由三人共管,所以幼兒園加盟合約和協議書的約定是相互沖突的。幼兒園加盟合約的簽訂,將陳村金博的經營管理權進行了轉讓,直接影響到兩原告作為舉辦者的合法權益。在沒有經過他們同意的情況下,合同的簽訂是損害了他們的權益,應認定為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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