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吸引跨境投資
委托投資竟另有乾坤
定分止爭 理據何在
《灣區睇法》——“理財”的真相
三年前,香港的管先生與深圳某基金公司簽訂了一份《基金合同》,約定支付130萬本金參與私募基金的投資。沒過多久,管先生卻一紙訴狀,將基金公司告上法庭。
從雙方簽訂的合同來看,該基金的設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合同中雙方約定了運作方式,發售與認購等相關條款,承辦此案的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法官孫皓表示,“該基金本身存在著不確定的投資損益,即不承諾固定的回報,同時不保證本金安全的基金,符合基金本身特征。”
法官在進一步了解合同涉及的相關事實時,發現基金公司與管先生又另外簽訂了一份保底承諾,并約定了年化收益率12%的固定收益。
眾所周知,固定的利息回報,實際上與基金本身的性質是不相符的。既然是基金投資,為何又有保底的約定?
雙方就固定回報的問題發生了糾紛。管先生表示,基金公司履行投資過程中,前期按期支付了固定收益,但后來就沒有支付了。因此他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基金公司支付到期應當償還的全部投資本金,以及相應的固定利息。
法庭上,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管先生一方堅持,基于基金合同以及保底承諾協議,認為雙方的法律關系屬于民間借貸關系。被告則認為雙方屬于基金合同關系,雙方的基金已在相應網站進行登記備案,基金合同也明確約定了不保底、不固定承諾收益的內容。
那么雙方之間到底是一種什么樣的法律關系?合同的性質,又該如何認定?孫皓法官作出了考量。
根據《私募基金監督管理投資暫行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不得向投資人承諾固定收益以及回報。一旦出現保底保本的約定,就不再適宜定性為一種因投資產生合同的關系。法官最后作出認定,認為雙方簽訂的所謂“基金合同”,應當定性為民間借貸合同,按照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處理。判決基金公司向管先生一次性返還本金130萬元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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