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爆發,外貿受挫
小企業負債累累
一份還款協議
竟出現兩個還款金額
應該以哪個為準
《灣區睇法》——誰來為“稅”買單
香港的偉旺(化名)公司是廣州增城一家牛仔服裝出口公司的老客戶。2019年,因疫情原因,香港偉旺公司未能向廣州服裝公司支付訂購服裝的貨款,雙方經商議,匯總了一份欠款憑證,約定由香港偉旺公司的兩位股東——黃某夫婦償還欠款,還款金額為5萬美金,分期還款,每個月還款一萬美金。后來由于催告還款未果,廣州服裝公司一紙訴狀將黃某夫婦告到了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
由于黃某夫婦是香港居民,雙方沒有事先約定處理糾紛適用的法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有關規定,案件將適用合同履行地的法律,也就是內地法律進行審理。
庭審中,因《還款協議》的一個括號,算出兩個不同的還款金額,引發了雙方的爭議。一個是支付5萬美金,一個是欠款金額5萬美金后面,括號備注貨款含稅總價,用美元乘以匯率7,再加上13%的稅,等于39萬多人民幣,兩者差額將近4萬元人民幣。
廣州服裝公司認為,黃某夫婦應按照括號后面含稅價39萬人民幣來償還貨款。但黃某夫婦認為合同里明確寫了5萬美金,應該按5萬美金來支付。
黃某夫婦還表示,不愿意支付39萬人民幣,不僅因為匯率問題,更因為這筆錢包含了稅款。廣州服裝公司作為出口企業,享受內地的“出口退稅”政策,如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或者稅務的減免,就可以取得13%的稅收優惠。
對此,廣州服裝公司則表示,雙方約定由原告協助被告將商品清關出口,因此這筆稅費的產生,還包含了一系列出口產生的費用。而且貨款拖欠一年多,他們也辦理不了退稅。
對于這樣一份有爭議的還款協議,特別是13%稅費應該由誰來承擔的問題,南沙法院陳文鉑法官作出了考量。
法院經審查認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相關公告規定,若出口企業暫時沒有收到外匯,可向稅務機關提交申請說明,符合公告所列情況可同樣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由于原告在庭審中未提交該部分稅費應由被告承擔的合理說明,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對于雙方無爭議的貨款,由黃某夫婦繼續按照協議內容,以美元方式還款,稅收部分則駁回原告訴請,改由原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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