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水客”
海關對他開出“罰單”
一紙訴狀到內地“民告官”
行政處罰是否撤銷
《灣區睇法》——“水客”被處罰之后
香港居民許先生在深圳文錦渡海關的通關檢查中,被發現攜帶的嬰兒奶粉、化妝品、護膚品等17項物品,超出了自用合理數量范圍,且未向海關申報。經進一步調查發現,許先生為短期多次往返的旅客,曾兩次因攜帶大量超出旅途必需的物品入境被海關處以行政處罰。于是文錦渡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所有涉案物品。
許先生對此表示不服,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庭上,許先生表示自己家里人比較多,攜帶的物品經分配,也就是200元一個人,沒有超數量和不合理。而且自己按照海關的指示,經過X光機接受檢查和配合關員查驗,并沒有藏匿和逃避海關監管。
文錦渡海關則表示,許先生攜帶非旅途必需物品進境的行為,走私主觀故意明顯,并且在15天內共有60項進出境記錄,進出境頻率遠超一般旅客,對海關進出境旅客監管規定有較多的了解。
深圳中院一審認為,許先生作為短期多次往返旅客,其攜帶入境的物品,明顯超過自用、合理范圍。應當主動向海關申報而未申報,逃避海關監管,攜帶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物品入境,其行為已經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文錦渡海關在履行必要程序后,作出沒收涉案標的的行政處罰,于法有據,遂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許先生的訴訟請求。許先生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他認為,自己是居民旅客,享有國家給予境外購物5000元以下自用物品,可免稅放行,如有超出,只對超出物品征稅,海關不應當沒收全部物品。
廣東高院經審理認為,許先生作為香港居民,屬于中國籍非居民旅客類型,不屬于海關總署公告的可以5000元以內個人自用物品免稅的范圍,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中國籍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對短期內多次來往香港、澳門地區的旅客和經常出入境人員以及邊境地區居民,海關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其中“短期內多次來往”和“經常出入境”,是指半個月(15日)內進境超過1次。據此,二審法院駁回了許先生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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