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患了工傷
病情逐年惡化
狀告企業追加賠償
訴訟期間又遇公司注銷
工傷賠償誰來“買單”
《灣區睇法》——我的工傷誰負責
屈某任職的深圳某能源公司,是香港某普公司在內地設立的一家獨資子公司。2010年4月,屈某工作時不幸吸入三氯乙烯,經醫院診斷為職業性急性三氯乙烯中毒。事發后,深圳某能源公司幫屈某申請了工傷,經鑒定為九級傷殘。社保部門根據屈某的參保情況,向其支付了治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等工傷保險待遇。
由于屈某傷情惡化,2013年底被評定為六級傷殘。屈某要求深圳某能源公司增加賠償,除了社保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之外,還要求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傷殘津貼近70萬元。
訴訟期間,深圳某能源公司啟動了清算和注銷程序。公司“不存在”了,屈某與深圳某能源公司間的工傷損害賠償訴訟如何繼續?屈某的工傷賠償責任該由誰負責?
該案的二審法官、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羅巧法官介紹,雖然深圳某能源公司在訴訟期間被注銷,但香港某普公司作為其唯一股東,在資產清算中承繼了219萬資產,因此也應當承擔深圳某能源公司的工傷保險責任。
羅巧法官表示,這不僅是一種財產承繼,也等同于責任承繼,香港某普公司只需在其承繼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不需要額外拿出自身財產來支付。
明確了賠償責任主體,案件焦點落在了屈某主張的賠償數額標準上。按規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是勞動者個人工資的六成。法院經審查認為,從雙方均認可的工資條、銀行轉賬記錄來看,屈某工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1676.88元,對于屈某主張的2188元工資沒有采信。
此外,對于屈某要求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傷殘津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庭法官洪望強介紹,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工傷五到六級,可享受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的待遇;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也就是說,條例規定是要按月支付傷殘津貼,而不是一次性支付。
“本案是比較特殊的情況,雙方發生糾紛過程中,原來的用人單位被注銷,出于保護勞動者權益的考慮,判決一次性支付傷殘津貼是比較公平合理的”,洪望強表示。
2020年,深圳中院對案件作出終審判決,香港某普公司一次性支付屈某至退休之日止,一次性傷殘津貼差額16萬多元,以及精神撫慰金2萬元。至于屈某主張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的請求,法院認為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屈某要求香港某普公司支付,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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