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遺囑引起家庭爭產風波
內地500多萬存款
是否屬于遺囑范圍
香港訂立的遺囑
能否處分內地遺產
《灣區睇法》——父親的遺囑
香港居民鄒某和妻子趙某一共有三個女兒,2015年,鄒某在香港立下遺囑,將名下所有財產平均贈與妻子、大女兒鄒某蘭和小女兒鄒某潔。
2016年鄒某去世后,鄒某蘭拿著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遺產管理書、佛山市公證處的公證書,前往佛山查詢鄒某生前的存款情況。經查詢,發現鄒某去世后的一個月內,其在銀行的513萬元就陸續轉到了二女兒鄒某紅的銀行卡里。因雙方多次溝通未果,母親趙某、鄒某蘭和鄒某潔將鄒某紅起訴至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要求返還上述財產及利息。
禪城法院一審法官彭穎穎介紹,遺囑雖在香港訂立,但處理的財產存放在內地,案子定性為侵權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規定,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禪城法院具備管轄權。
法院受理案件后,三名原告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因發現鄒某紅已經將財產分別轉給了她的老公和兩個兒子,所以又申請追加他們作為共同被告,要求四名被告共同返還款項。
庭審過程中,鄒某紅辯稱父親自2014年在佛山開設資產賬戶后,一直由她負責打理,因此她認為這里面的資金是父親生前贈與她的,不屬于遺產。但以上陳述并沒有客觀證據證實。
禪城法院經審理認為,鄒某系香港居民,生前在香港立下遺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相關規定,對鄒某所立遺囑的方式、效力審查,應適用香港法律。涉案遺囑符合香港法律規定并經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認證,具備法律效力,對內地這筆資金也有追溯力,故判決鄒某紅向三原告返還全部款項及利息,其丈夫及兩個兒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名被告不服,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鄒某紅認為,鄒某是香港人,遺囑也是在香港訂立,遺囑里的“名下各處”應當只限制在香港范圍內,而不包括內地的財產。
佛山中院二審法官羅凱原介紹,處理此類案件,要充分保護訂立遺囑人的個人意愿,為此二審法院不僅在查明香港成文法的基礎上,還參考了香港律師的法律意見。“從‘各處’的字眼表示,即鄒某并沒有說限制在某一地,因此把它擴大為在全球各地都可以。如果按照上訴人鄒某紅的解釋,把它當成一個限縮的解釋,相對狹隘了它的處分范圍,所以上訴人的解釋是不恰當的。”最終,佛山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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