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端多繳90萬關稅
收貨商拒付運費
承運商否認代繳關稅義務
跨境運輸合同究竟誰違約
多收的關稅誰來退
《灣區睇法》——多收的關稅
2014年12月,上海某航公司與香港某沃公司簽訂物流運輸合同,約定某沃公司委托某航公司將貨物從上海港運抵印尼。因某沃公司未如期支付運輸費用,某航公司訴至法院。
一審訴訟過程中,某沃公司提出了反訴,認為某航公司在辦理稅務時存在過錯,導致自己多繳納90多萬元稅款,要求將這部分稅款在運輸費用中予以抵扣。對此,某航公司則認為,自己僅負責把貨物運送到印尼,多繳納的稅款與自己無關。
該案一審法官、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余長勇介紹,現有證據表明,某航公司委托了印尼稅務公司進行稅務辦理,與印尼稅務公司形成合同關系的是某航公司。某沃公司則按照某航公司要求,將稅款金額匯入印尼稅務公司賬戶。
前海法院一審判決,某沃公司向某航公司支付運費及利息,某航公司返還稅費差額及利息。某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某航公司認為,稅費直接匯款給印尼稅務公司,自己只是受某沃公司委托辦理稅務,沒有代繳關稅的義務,不應退還相應稅款。
清退多付稅費到底是誰的義務?二審法官、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石磊表示,合同明確規定,某航公司對于貨物運輸負有進口通關義務,其中就包含了繳納關稅。
深圳中院經審理查明,貨物運輸過程中,某航公司書面要求某沃公司向印尼稅務公司預繳關稅。且根據某沃公司提交的材料,證明其預交關稅比實際關稅要多。某航公司作為代繳稅款方,發現預繳稅費高于實際稅費時,應當主動退還多繳的稅款。據此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在國際貿易中,由于交易雙方相距甚遠、規則不同、信息不對稱,極容易產生合同糾紛,因此增強風險意識、規范合同文本、簽訂內容詳實的合同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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