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玩具銷售額高達數億
抄襲外包裝
以假亂真難分真偽
巨額索賠法官如何認定
《灣區睇法》——當“樂高”遇到“樂拼”
樂高公司發現,市面上出現的“樂拼”(“LEPIN” “CHIMO”)等標識玩具,與自己產品上的“樂高”(“LEGO” “CHIMA”)等注冊商標十分近似,于2016年9月將“樂拼”生產商及經銷商,“美致”等四家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3000萬元。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認為,四被告在涉案產品上使用的標識,足以導致公眾的混淆誤認,相關行為侵犯了樂高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四被告賠償樂高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雙方不服,均提起了上訴。
案件爭議焦點主要為:構成商標侵權的認定是否成立?如果侵權成立,賠償金額多少才合理?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肖海棠介紹,商標侵權的認定,主要從一般消費者以普通注意力分辨是否構成混淆誤認進行判斷。“樂高”商標多次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知名度非常高,如果消費者在市場上看到相關產品,首先想到的是“樂高”標志,或認為“樂拼”產品跟“樂高”有關系。
至于賠償數額,法官通過相關證據確定了涉案產品的銷售規模,并推斷出涉案產品銷售額超5億,且根據美致公司的審計報告,可以認定整個侵權行為獲利達1.6億元。
廣東高院經審理認為,“樂拼”中英文系列標識,在顏色組合、表現形式、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均與“樂高”系列標識極為相似,極易導致公眾混淆,因此“樂拼”中英文標識均構成侵權。最終認定四被告對樂高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且侵權行為持續時間長、規模大、獲利多,攀附和模仿的惡意明顯,屬嚴重侵權行為,應從重判賠,遂判令美致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樂高公司經濟損失等共計3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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