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
遲遲未辦理過戶
開發商破產
房屋權屬引爭議
購房者的權益該如何維護
《灣區睇法》——當“過戶”遇上“破產”
2001年8月,香港居民廖先生在廣州天河某小區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并向開發商華嘉公司一次性繳納全部購房款62.4萬元。2001年10月,廖先生收樓后,華嘉公司一直未辦理房屋的產權過戶登記手續,還將這套房屋拿去銀行抵押借款。2019年底,廖先生向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華嘉公司協助辦理不動產產權登記,并支付逾期辦理的違約金。
于此同時,廖先生獲悉,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早在2018年3月受理了案外人對華嘉公司提出的破產清算申請。
法庭上,廖先生遞交了十多年前的購房合同及加蓋華嘉公司財務專用章的購房款收據等付款憑證。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廖先生已付清全部購房款,雖案涉房屋一直沒過戶,但根據我國《破產法》的相關規定,不應當將案涉房屋納入破產財產的范圍,遂判決華嘉公司協助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并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華嘉公司及其破產管理人不服,向廣州中院提起上訴。
庭審中,華嘉公司代理人表示,廖先生出示的購房款收據、支付契稅收據中印章的真實性無法確認,僅憑收據沒有支付憑證無法證明其有付款的事實。另根據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的有關規定,案涉房屋屬于破產財產,應由破產管理人決定是否繼續履行合同;同時指出,合同中并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條款。
廖先生代理人則認為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的精神,對已支付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項的消費者予以優先保護。
二審審理此案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原廣州中院涉外商事審判庭法官)徐玉寶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中規定,已支付全部購房款的購房人,其權利優先于建設公司施工方的權利,而施工方的權利又優先于抵押權。另外,《破產法》規定,享有抵押權的人可以對抵押的財產優先受償,所以已經支付全部購房款的購房者,對房屋要求辦證的請求權是一個應予優先保護的特別權利。至于廖先生主張的違約金,并沒有優先受償的相關法律規定,應當視為普通債權,根據《破產法》司法解釋(三)的相關規定,該部分債權廖先生應先向破產管理人進行申報,由破產管理人進行核實,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維持一審關于協助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判項,駁回關于逾期辦證違約金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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