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前將名下房產轉讓他人
香港夫妻在內地的房產
屬夫妻共同財產還是丈夫自有
如何平等保護夫與妻的財產處理權
《灣區睇法》——無效賣房
趙女士與林先生于1992年10月在廣東省四會市登記結婚,2016年,林先生因病去世。趙女士清理林先生名下財產時,突然發現登記在丈夫名下的一個商鋪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況下,于2010年6月轉讓給了周女士,于是趙女士向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要求確認其丈夫林先生和周女士之間的房產轉讓合同無效。
據了解,林先生早在2000年8月出具了一份協議書,寫明因資金周轉困難轉讓商鋪給周女士。但是據周女士提供的林先生出具的收據,表明她是分三次支付了價款,總共13.9萬元,最早的一筆是在2005年支付。趙女士對“資金困難”和轉讓價低于當時的市場價格表示疑惑,認為周女士和丈夫林先生有合謀的嫌疑。
庭審中,周女士堅稱房產是合法取得,房款已全部付清,而且從2002年開始都是自己在收租。
肇慶中院經審理,于2019年5月作出一審判決,確認林先生與周女士的房屋所有權買賣合同無效。周女士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一審法院法律適用錯誤,趙女士是香港居民,應適用香港法律審理案件。
二審審理該案的李民韜法官解釋,香港和內地在夫妻共同財產上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在內地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香港是夫妻分別財產制。此案適用不同地區的法律,直接關系到林先生出售商鋪給周女士,是否要經過趙女士的同意,這也是判斷商鋪是否屬于趙女士和林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的關鍵。
最終,法院經審理認為,林先生把商鋪所有權轉讓給周女士發生在趙女士和林先生的第一段婚姻存續期間,此時趙女士還是內地居民,兩夫妻共同經常居住地是內地,應當適用內地法律來解決爭議,故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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