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城市發展需要
企業用地被國土部門提前回收
土地置換協議雙方未予履行
補償標準引發行政爭議
企業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嚴格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
平等保護企業合法權益
《灣區睇法》——補償的“準繩”
30年前,香港佳漢公司有償受讓了深圳市龍崗區兩塊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期限為50年。
2009年,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崗管理局以城市規劃和建設需要為由,決定收回其中2000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并提出讓佳漢公司申請土地置換。經協商,雙方就土地置換方案簽訂了協議,但拖了好幾年,最終2018年被確認不符合土地置換條件。
隨后,龍崗管理局出具補償決定,決定按照棚改項目的標準進行補償,以2017年10月31日為評估時點至使用年限屆滿日,評估土地價值共367.73萬元。
佳漢公司認為,龍崗管理局在補償決定作出之前沒有征求公司的意見,未保障公司的參與權與陳述權,且評估單位是其單方委托的,補償金額遠遠低于公司的預期。佳漢公司就該局的行政行為,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
深圳市政府復議,維持了該補償決定。佳漢公司不滿,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補償決定,撤銷復議決定。
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龍崗管理局在確定不符合土地置換補償條件后,委托評估土地價值作價補償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但在收回土地使用權多年后才作出補償決定,屬程序違法,判決撤銷市政府的復議決定。
佳漢公司認為,一審判決僅撤銷了市政府的復議決定,對補償決定未作處理,遂提起上訴,要求撤銷補償決定。
深圳中院經審理認為,補償決定所依據的估價報告,是按照2017年評估時點到土地使用權屆滿的時點來計算剩余年限的土地價格。根據《深圳市土地征用與收回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采取作價補償方式收回有償出讓的土地的,應當對剩余年期部分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給予補償。因此,龍崗管理局遺漏了從收回決定作出時到評估時點期間的土地價格。補償決定僅對評估時點至使用年限屆滿日的土地價值進行補償,依據事實基礎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遂改判撤銷龍崗管理局的補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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