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建廠委托他人持有
十年后他人卻想據為己有
產權證遇到交易憑證
廠房歸屬如何認定
《灣區睇法》——產權究竟是誰的
2001年,香港商人陳某到東莞開設鞋材廠。根據當時的內地投資政策,企業經營者和廠房權屬人需登記為東莞本地人。
經朋友介紹,陳某認識了東莞人黃某,并以黃某名義在東莞租了兩塊地,建起了廠房開設鞋材廠。黃某擔任廠長,也是工商登記的經營者。2018年,陳某關閉了鞋材廠,并將廠房轉租出去。
不料,黃某憑借兩本登記著自己名字的房屋產權證,將陳某及承租人訴至法院,要求他們搬離并返還廠房。隨即,陳某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自己才是廠房真正權屬人。
法庭上,黃某除了兩本房屋產權證外,并未能提交其他證據。陳某則提交了土地租賃合同、建造房屋憑證、水電費發票、物業管理費憑證及工商登記資料等票據,還找到了當時建造房屋的證人出庭作證,后來又提交了與案外人簽訂的租賃合同及收取租金的相關證據,證明自己才是真正的權屬人。
哪些票據能起到關鍵證明作用?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唐珺珺法官表示,一是村委會開具的貸款證明,內容為陳某是兩廠房真正所有權人。二是2003年黃某為鞋材廠涉訴案件出具的證明,內容為鞋材廠實際經營者為陳某,黃某為登記的經營者。三是多份有著黃某簽名的工資收據,為鞋材廠每月向黃某發放工資的憑證。
東莞第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陳某為該廠房真正的權屬人。黃某不服,提起上訴。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調查發現,現有證據指向,案涉廠房的真正權屬人是已注銷的鞋材廠。該院民四庭副庭長郭婧兒表示,從土地租賃的主體看,是鞋材廠向村委會承租,合同的乙方是鞋材廠,且每月交租時備注為鞋材廠的陳某交的錢。此外,從陳某提交的證據材料看,廠房建造憑證等單據都顯示鞋材廠是實際權屬人。
東莞中院經審理認為,從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來看,案涉廠房的實際權屬人是鞋材廠,陳某作為該廠唯一投資人享有權利和主張權利,應予以保護。黃某僅憑著兩本房產證,無法推翻陳某完整證據鏈的證明效力。據此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對廠房權屬的基本事實認定。
掃一掃,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