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萬借款追償引糾紛
借款人與收款人竟是不同公司
兩家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
如何保護境外債權人合法權益
《灣區睇法》第六十四期
我的借款誰來還
2020年3月,澳門羅先生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佛山兩家公司償還1000萬元借款及利息。根據羅先生提交的《借款協議書》顯示,羅先生與維康公司存在借款關系,但羅先生卻把維康公司和尼克公司同時告到法院。
原來,羅先生雖與維康公司簽訂借款協議,但實際款項卻轉入了尼克公司的賬戶。其次,尼克公司和維康公司是某項目的關聯公司,兩家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情形,因此羅先生要求兩被告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簽訂借款協議的只有維康公司,作為收款人的尼克公司是否要對這筆借款承擔責任?
佛山中院民二庭尹宇飛法官表示,通常來說,公司都是獨立主體,享有獨立的財產權,承擔獨立的法律責任,不需要對其他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如果出現了公司的人格混同,情況就不一樣了。
此前,在另案的生效判決中,維康公司和尼克公司對其他當事人出具過一份保證函,確認他們之間是關聯公司關系,且承諾對彼此的債務共同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雖然維康公司與尼克公司工商登記為不同的辦公地點,但兩家公司卻出現了高度混同:實際辦公場所在同一地方,對外掛牌為同一集團,財務由同一人擔任,且兩家公司存在互相收取對方款項的情形。
法院經審理認為,維康公司和尼克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已濫用其享有的支配和控制地位,使關聯公司財產邊界不清、財務混同,喪失人格獨立性,認定維康公司與尼克公司屬于關聯公司。最終,法院判定尼克公司應對維康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掃一掃,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