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跨境作業遭遇海難
船東漁工雙雙遇難
死亡賠償金向誰主張
雙方家庭都有困難
如何化解矛盾促成和解
《灣區睇法》——沉船之傷
2019年4月,一艘香港漁船在珠海作業時沉沒,澳門船東周某和內地漁工樊某2人遇難,事故最終認定為自然災害所致。
由于樊某沒有船員證,周某不能為其購買相關保險,樊某親屬因此無法拿到保險賠償,遂向周某的繼承人追討死亡賠償金。
兩個遇難者的家庭境況相似,周某的遇難也使其家庭陷入困境。為了化解雙方矛盾,珠海市港澳流動漁民協會邀請了廣州海事法院珠海法庭的法官參與調解。后因調解未成功,樊某親屬將周某的繼承人訴至法院。
承辦法官張樂表示,雖然訴前調解沒成功,但解決了涉澳門當事人的境外送達問題,并摸清了周某繼承人的情況,為訴訟階段追加被告打下了基礎。
當時正值新冠疫情較為嚴峻的時期,澳門當事人如何參與訴訟成了難題。按照法律程序,境外當事人委托律師在內地打官司,需要辦理授權公證。對此,法庭借助了涉港澳案件授權見證平臺,與身處澳門的當事人連線,完成了這起跨境授權見證。考慮到本案可能涉及澳門民法典的適用,法庭還專門安排了澳門人民陪審員作為合議庭成員,參與案件審理。
本案是受自然因素影響造成的人身損害,作為船東是否需要賠償?
合議庭審理后認為,為船員購買保險是船東的義務,不能因為沒有購買保險,而免除船東的法律責任。作為船東和雇主,應盡到一定的安全管理義務,為雇員提供安全生產作業的條件,因此船東要承擔賠償責任。
由于雙方在本次事故中都是受害者,雙方家庭均有困難,如何才能讓雙方對賠償數額達成共識,真正實現案結事了?
審理過程中,法官向雙方代理人分析了法律風險和執行風險,并與雙方代理人達成了一致意見,認為和解是解決糾紛最好的方式。為此,法官聯合各方共同展開調解工作,由被告代理人、人民陪審員及漁民協會做被告工作,讓被告在心理上接受需要賠償的事實,同時由法官向原告釋明,如果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可能會涉及境外遺產查明及境外遺產執行,相應風險也會增大。
最終,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雙方達成了和解方案,被告同意分期支付賠償款。目前款項已經全部支付到位。
“法官努力將調解理念貫穿全過程,加上澳門人民陪審員的介入,在多方共同作用下,最終達成和解的結果。我認為這個案子是共贏的,當事人也感到很滿意、很安心。”被告方代理律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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