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認定違章建筑
上訴期間卻被提前拆除
“民告官”一波三折
究竟是誰實施的強拆
《灣區睇法》——誰拆的房子
早年間,李某與他人在深圳市羅湖區合作建房,房屋建好不久,李某取得香港身份,但仍常居深圳。2017年,深圳市羅湖區規劃土地監察局向李某發出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該處房屋為違法建筑,需要依法拆除,限李某在收到處罰決定書起七天內拆除。
李某向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提起撤銷這一行政處罰的訴訟。一審法院維持行政處罰決定書,李某不服,提起上訴。上訴期間,房屋被強制拆除,李某就有關部門的強拆行為,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究竟誰是這次拆除行為的主體,成為案件一審審理過程中的一個爭議焦點。
原告李某認為,本案強拆系由被告羅湖區規劃土地監察局實施,其沒有按照相關規定,程序違法,應當依法判決其承擔違法強拆的責任。
被告羅湖區規劃土地監察局則表示,并未實施原告述稱的強制拆除行為,拆除行為是外包的天健公司自主進行的。
天健公司方也主動承認是其實施的房屋拆除行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羅湖區規劃土地監察局是涉案拆除行為的實施主體,該局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強制拆除涉案房屋行為的合法性,因此判決確認強拆行為違法。羅湖區規劃土地監察局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主要有兩個爭議焦點,一是涉案強制拆除行為的實施主體是誰,二是強制拆除行為是否合法。難點在于如何確定涉案拆除行為是羅湖區規劃土地監察局所實施的。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羅湖區規劃土地監察局與天健公司關于該項目范圍內房屋的拆除工作存在長期委托關系,對被委托單位天健公司依法實施具體拆除工作負有監管職責,即便涉案拆除行為系由天健公司具體實施,相關法律后果亦理應由該局承擔,而規劃土地監察局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強制拆除涉案房屋行為的合法性,應認定該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原審法院確認規劃土地監察局實施涉案強制拆除行為違法的判決正確,因此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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