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跨境公司申請破產
破產管理人履職受阻
內地與香港兩種法律制度下
跨境破產協作如何破壁
《灣區睇法》——發往香港高等法院的破產申請
年富供應鏈公司是深圳一家知名老牌企業,2018年,因經營不善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案件受理后,破產管理人對年富公司的資產、負債及業務狀況進行一一審查,發現年富公司與其在香港設立的升達香港有限公司和聯富國際有限公司存在大額的頻繁交易往來,且升達香港公司尚未支付27億元給年富公司。如何將香港子公司的欠款收回,是破產管理人面臨的最大難題。
年富公司是跨境公司,一部分業務在內地,一部分業務在香港,只有把兩地業務合并起來處理,破產管理人才能全面掌握年富公司經營情況。但是內地與香港適用的是兩套不同的法律制度,跨境企業的破產問題,并非“合并處理”這么簡單。
深圳中院唐姍法官介紹,破產管理人需要對年富公司在香港的資產進行處理和調查,涉及到香港高等法院是否認可年富公司在內地的破產程序的效力,以及香港高等法院是否認可年富公司破產程序中所指定管理人的身份問題。
由于內地和香港在破產領域的司法合作尚屬空白,于是深圳中院指導管理人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跨境破產司法承認和協助。
2020年5月19日,破產管理人向香港高等法院遞交申請,請求確認管理人身份并且協助管理人在香港履行職責。同時,深圳中院也向香港高等法院發出《請求承認和協助函》。
2020年5月26日,香港高等法院作出裁決,認可深圳法院開展的年富公司破產清算程序及指定的破產管理人,并且授予了管理人在香港履職的八項職權。
至此,年富公司管理人獲得了在香港全面履行破產管理人職責的權利,其破產清理工作得以有序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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