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三人繼承宅基地房
一紙贈房合同引發風波
法官巧解權屬紛爭
房屋究竟歸誰?
《灣區睇法》第八十六期
“贈房”奇案
明姨的祖屋屬于村里宅基地建房,產權登記在其父親名下。2011年至2012年間,明姨的父母先后過世。2019年,村里進行房屋征收改造,明姨和姐姐、哥哥才著手辦理房屋繼承事宜。
此時,明姨的堂妹阿儀提出異議,稱明姨父母于2008年將該房屋贈與了她。明姨等人認為該贈與合同無效,遂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阿儀認為,2006年,涉案房屋被政府認定為危房,遂由明姨父母出地,她和案外人共同出資重建,在原建筑物滅失的情況下,原告已無繼承資格。
原告則認為,農村宅基地若無辦理產權過戶登記,仍然屬于原宅基地使用證登記的權屬人所有。此外,房屋贈與合同簽訂時,其父親雖然在醫院留醫,但精神良好、神志清晰,卻由其母親代為簽署,合同是否真實有效仍需查明。
審理該案的陳永華法官介紹,案件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根據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對物權的設立、變更、終止,必須經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沒有經過登記機關登記,擅自拆除建筑物,并不等于物權喪失。本案中,雖然舊屋已拆除,但其宅基地使用權證仍登記在原告父親的名下,故明姨等三名原告仍享有合同上的權利和物的主張權。
明確了原告有權繼承房屋,那么,房屋贈與合同的效力問題又該如何認定?
陳永華法官介紹,簽訂贈與合同時,原告父親仍在世,其妻子未經丈夫同意與被告簽訂的合同,對其沒有法律約束力,且無其他證據印證該贈與合同為原告父親的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合同無效。
綜上,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三名原告主張贈與合同無效的訴求。被告不服,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明姨一家和堂妹阿儀在村委會主持下對拆遷補償問題達成調解,拆遷款全額補償給堂妹阿儀,明姨等人繼承宅基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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