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牌造假
面臨巨額索償
線上銷售的金額
該如何確定
《灣區睇法》——“貼牌”的代價
霍尼韋爾公司是一家美國企業,專門生產移動支付掃碼用的掃描儀。2015年,霍尼韋爾公司發現,在江門市新會、開平一帶,出現了假冒他們商標的掃描儀產品,侵權人還開了一家淘寶網店,銷售貼牌掃描儀。
林某等三人的行為涉嫌假冒注冊商標被公安機關抓獲。經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審理,三人分別被判處了刑罰。隨后,霍尼韋爾公司以林某等三人的行為侵犯了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對公司的商標商譽造成嚴重損毀,遂向法院提出了民事部分的賠償請求,要求三人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等,并停止侵權。
對于實施侵權的事實,雙方都沒有異議,法庭接下來的審理,主要圍繞賠償金額應當如何確定來進行。
原告認為,公安機關查扣現貨100多臺,價值7萬多元,以及700多個商標標識、1500本產品說明書,被告的淘寶店銷售額已超16萬元。此外,被告通過支付寶收取貨款,表明其存在線下銷售行為,其于2015年開始從事侵權行為,直至被公安機關查獲時已有3年,利潤率是100%。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賠償50萬元的請求是合理的。
被告則認為,其沒有進行線下銷售,淘寶網店上銷售的均不是侵權產品。在其涉及霍尼韋爾字眼的支付寶交易記錄中,剔除維修費、數據線后的金額大約5萬元,且該交易記錄是2017年以前的。其次,數據線沒有原告商標標識,只是國產的可適配于霍尼韋爾掃描儀的數據線。最后,原告雖然明確了相關維權費用金額,卻沒有提交相關證據證明,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原告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審理該案的莊華偉法官注意到,被告林某是以個人名義開設淘寶網店,法院遂依法向原告律師簽發律師調查令,向支付寶中國網絡公司調取涉案網店2015年至2018年的銷售記錄。
根據支付寶公司提供的銷售數據顯示,2015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17日期間,林某等人開設的網店,銷售產品中含有“霍尼韋爾”中文或英文字樣的銷售記錄,總金額達到了10萬余元。
最終,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認定林某銷售的上述產品都是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綜合其淘寶網店的銷售記錄,以及公安機關在現場查獲價值2萬余元的產品貨值,確定本案的賠償數額為12萬元,判令林某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12萬元。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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