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帆船競技比賽中
參賽游艇發生碰撞事故
體育競技“違規”
風險與責任誰承擔?
《灣區睇法》——競技體育的“風險”
第十屆中國杯帆船競賽期間,參賽的“白鯊號”游艇和“中國杯24號”游艇發生碰撞事故,兩游艇均不同程度受損。
碰撞事故發生后,雙方互指犯規,對事故責任和賠償金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白鯊號”游艇所有人深圳人防公司,遂向廣州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國杯24號”游艇所有人粵和興公司,賠償船舶修理費和船只的損失等。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本屆賽事執行的《國際帆聯帆船競賽規則2013-2016》第十一條,當船只位于同舷風并相聯行駛時,上風船應避讓下風船。“中國杯24號”作為上風船,沒有作出避讓,違反了賽事規則,構成重大違規,應當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承擔90%的賠償責任,“白鯊號”游艇承擔10%的責任。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均不服,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被告方認為,他們在本次碰撞事故中應該負有的賠償責任是比較小的。其次,《民法典》生效之后,該案應適用“自甘風險”原則來審理。
“自甘風險”原則,是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即: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
廣東高院法官辜恩臻認為,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致害人是否需要對其導致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需要判斷其是否存在故意和重大過失的情況。
廣東高院經審理認為,競賽過程中,“中國杯24號”選擇大幅度左轉的目的,是為了按照競賽要求繞過左側浮標,繼而前行,而非故意去損害其他船只。其次,“中國杯24號”采取向左打舵,是預判可以繞過浮標而不是觸碰到“白鯊號”的右后方,說明其當時采取行動判斷過失,屬于帆船競賽中的一般風險,不存在重大過失。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是在明確知道帆船競賽的風險性的前提下自愿報名參加該項活動,在競賽過程中發生了碰撞事故,經審查,“中國杯24號”雖然違反了競賽規則,但并不存在故意和重大過失,故本案應當適用“自甘風險”原則。據此,二審法院作出判決,改判碰撞損害由雙方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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