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他人企業名稱申辦展位
售賣給同業競爭企業
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侵權責任如何認定
《灣區睇法》——冒名頂替的展位
香港聯誠公司是一家專門生產汽車配件的企業,長期通過負責大型展覽服務的廣州創翔公司申辦各個系列展會的展位,雙方合作已有10年之久。
2018年7月,聯誠公司得知創翔公司冒用其公司名字,擅自在國外申辦系列展位,且把展位售賣給了與同樣是銷售車燈的英鵬公司。聯誠公司認為,創翔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規定,遂將創翔公司、英鵬公司告上了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權、登報賠禮道歉以及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等。
被告創翔公司抗辯稱,兩家公司合作了10年,在使用聯誠公司名義申請展位前,已通過微信和相關人員打過招呼。但經法院查明,聯誠公司并沒有回應。
根據聯誠公司提交的相關證據,涉案展位上明確標注的是香港聯誠公司的全稱,但現場提供的宣傳資料、海報卻是使用英鵬公司的名稱,并且展位現場展示的英鵬公司燈類產品與聯誠公司經營的產品類別相同,足以令公眾誤認為兩者之間存在關聯關系。
天河法院經審理認為,創翔公司和英鵬公司上述行為已實際損害聯誠公司的合法權益,據此一審判決創翔公司等構成侵權,創翔公司應賠償聯誠公司經濟損失16萬元,英鵬公司在4萬元的范圍內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創翔公司不服,上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
廣州知識產權法官黃彩麗認為,雙方當事人在一審時已經明確同意適用內地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確定賠償數額,需要厘清雙方是否存在競爭關系和聯誠公司企業名稱是否有一定的影響力。
二審期間,被上訴人聯誠公司代理律師提交了相關證據,包括該公司全球范圍內部分店鋪的照片,向合作方的頒獎,以及相關新聞報道,主要證明其作為行業領先者曾參加業界的大型會議,品牌在業界以及消費者的心目中均具有較高的影響力。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為,本案中聯誠公司不能預期企業名稱可能存在被侵害的情況,其對于企業名稱域外知名度的證明,不應苛以過高舉證責任。綜合創翔公司侵權行為的主觀故意、重復侵權情節以及獲利較高等事實,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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