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跨境生意起糾紛
重要證人在境外
如何推進案件審理
為司法公正提速
《灣區睇法》——來自香港的證言
2019年2月13日,蔡先生與廣州某科技公司簽訂了合作承諾書,約定由蔡先生介紹科技公司與柬埔寨會所簽訂音響設備買賣合同,科技公司按合同總額的20%向蔡先生支付傭金。
科技公司支付第一筆傭金15.8萬余元后,至今未支付余款,蔡先生將其訴至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傭金17萬余元。
科技公司辯稱,蔡先生未按合作承諾書約定,安排其與柬埔寨會所簽訂合同,柬埔寨會所項目并不存在。同時提出反訴,要求蔡先生返還已支付的15.8萬余元。
對此,蔡先生提供了一系列證據,包括被告與柬埔寨會所簽訂的合同、補充協議、簽約時的合照以及“會所籌建群”聊天記錄、被告公司的微信公眾號文章等,進一步證實該項目的存在。
針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被告指出,該筆15.8萬余元費用是項目的市場活動費,并非傭金。
雖然原告提供了多項證據,但都不能直接證明其主張。第一次開庭后,原告想到申請全程參與了柬埔寨項目,也是該項目合同當事人及簽訂人的阮先生出庭作證。
主審法官劉潔珺認為,通過被告公司公眾號文章可看出,阮先生是代表整個項目的總顧問,身份比較中立,能對查清案情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同意了原告的申請。
正值新冠疫情期間,阮先生居住在香港,受出入境疫情防控政策限制,他該如何出庭作證?
據法官介紹,在涉外案件中實行證人遠程出庭作證模式的機制,能有效解決證人因疫情影響等情況無法到庭的問題。此前,越秀法院已通過在線方式審理化解了多起涉外涉港澳臺案件。
第二次開庭時,法院同意阮先生采用遠程在線作證方式,在境外遠程出庭。庭上,阮先生陳述了被告與柬埔寨會所代表簽約的過程及前期施工情況,并當庭證明了原告提供的合照中被告老板及項目負責人的身份。
依據原告提交的相關證據以及證人證言,合議庭認為原告的證據已形成較為完整的證據鏈。法院遂作出一審宣判,判決被告支付剩余合同款17萬余元及利息。被告不服提出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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