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出錢,有人出力
合伙開餐廳卻未能成功開業(yè)
技術入股的主廚勞務費
怎么算?
《灣區(qū)睇法》第121期
“討薪”的合伙人
香港居民黃先生擅長西點烹飪和餐飲管理,參加過香港地區(qū)美食烹飪比賽節(jié)目,在業(yè)內(nèi)有一定知名度。
黃先生與4位內(nèi)地投資人簽訂《合伙協(xié)議書》,約定4位投資人以現(xiàn)金出資、黃先生以技術和個人知名度參與合伙,在中山注冊成立一間餐飲公司。合同約定,公司第一年向黃先生支付前期宣傳費用5萬元,然后每一年支付15萬管理費。
最終,餐廳因各種原因,沒有實際經(jīng)營。
黃先生認為雖然餐廳沒能營業(yè),但自己提供了個人信息和肖像用于前期宣傳,也實際參與籌備工作,為此還墊付了雇員費用,要求合伙人結清20萬費用,雙方未達成一致。黃先生將4位合伙人起訴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一審過程中,法院發(fā)現(xiàn)5人合伙成立的企業(yè),登記在1人名下,應認定該公司是合伙的經(jīng)營載體,5人內(nèi)部是一人合伙關系,應該按照個人合伙關系進行處理。
承辦法官阮春莉介紹,在合伙關系中,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經(jīng)營的債務,對外應負連帶責任,對內(nèi)則按協(xié)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該餐廳確實利用原告的知名度作了前期宣傳,且原告在籌備期間,也帶雇員到中山出差了9天,為餐廳制定了菜譜等,完成了廣告宣傳和廚房管理等合同義務,依據(jù)公平原則,認定原告完成了9天的合同義務,公司應按9天的勞務費予以計算。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提起上訴。黃先生認為判決金額與訴求差距太大,而其余合伙人則認為,黃某本身也是合伙人之一,各合伙人在資金與技術層面進行了出資,公司無需再支付勞務費。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黃先生既是合伙人,也是合伙體聘請的一名管理者,應當共同承擔風險及對外承擔債務。雖然黃先生是技術入股,但勞務費作為公司對外債務,黃先生也應該承擔他所占有的20%比例份額,最后算出應支付勞務費為73,750元,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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