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智能屏在線播歌
竟然涉嫌侵權?
制造商、軟件運營商、APP圖標
分屬不同公司
侵權行為如何認定?
《灣區睇法》第117期
“偷”歌的智能屏
原告經授權,享有案涉31首歌曲在大陸地區獨占性的排他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原告發現市面上在銷售一款智能視聽屏,用戶可以通過該視聽屏播放上述歌曲,遂將涉嫌侵權產品的生產廠家及相關公司一并起訴到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
原告認為侵權行為是三家公司通過分工合作進行的,首先是智能視聽屏的生產廠家被告某科技公司,然后在使用視聽屏時,需要掃描二維碼下載注冊一個APP,才能進入到視聽屏頁面,該APP的開發者是被告二某計算機公司,最后進到視聽屏頁面,有音樂功能的APP,該APP圖標顯示為被告三某音樂公司。
法官介紹,智能視聽屏與傳統音箱不一樣,它里面沒有嵌入音樂,而是通過用戶指令傳輸到某服務器中,才能播放這個音樂,最通俗的理解就是說音樂是存儲在某服務器中。
前海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播放音樂是在智能視聽屏與APP軟件、服務器相互配網下運行實施的,三者實為一體。被告之一的音樂公司并沒有參與其中,視聽屏顯示音樂公司的只是一個圖標,并不是其開發的APP。結合該案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歌曲知名度、影響力等,最終判決被告一科技公司、被告二計算機公司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掃一掃,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