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在內地貸款買房
斷供6個月后
遭銀行起訴要求一次性還清
貸款合同能否繼續履行?
《灣區睇法》第113期
房貸斷供之后
香港居民李先生早年在廣州番禺購買了一套房產,向內地一家銀行貸款96萬元,雙方簽訂《借款抵押合同》,其中約定假如借款人出現了連續3期以上沒有按時還款,或者在整個貸款期間累計有6期以上未按時還款,就算違約。
2020年,一直在香港的陳先生,突然被鄰居告知,銀行以其逾期6個月未按時還款為由將他告上了法庭,要求提前解除貸款合同,并且一次性償還剩余的貸款本金42萬余元以及相關利息、罰息,否則將拍賣房子。
陳先生覺得很愕然,貸款合同已經履行了十幾年,自己一直都準時還貸,信用良好,直至2020年2月至8月疫情期間,生意受影響,通關不方便,也沒有收到內地銀行逾期還貸的信息及書面通知,不同意解除合同。
在銀行起訴后,陳先生很快就將所有的欠款償還,銀行賬戶也恢復每月正常還款,繼續還貸的能力沒有問題,希望能與銀行協商和解。
廣州南沙法院審理認為,銀行訂立合同發放貸款的目的,主要是收回本金以及相應的利息,本案中,銀行能夠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陳先生履行合同的意愿比較強烈,欠款的惡性不大,現在也有還款能力,如果根據合同約定直接解除合同,一次性要求借款人償還完所有的款項,對陳先生來說會難以接受,遂判決駁回銀行的訴求。
掃一掃,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