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政策背景之下
商業租金能否減免
合同中未能解決的問題
司法該如何定奪
《灣區睇法》第九十九期
租金減免的爭端
教育培訓機構悠格公司與房東張某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2019年5月入駐廣州天河開展線下教培業務。不料半年后,新冠疫情暴發,2020年1月起線下教育培訓機構的經營活動陷入停滯,根據教育部門的通知精神,所有校外培訓機構不得早于2020年6月2日復課。
悠格公司無力承擔高昂房租,公司負責人與房東張某磋商,希望能減免部分租金。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悠格公司先行繳納2月至5月的一半租金,以及5月至6月的整月租金,將2月至5月剩余未繳的50%租金交由法院裁判。
隨后,悠格公司再次嘗試與房東協商減免部分房租遭拒,遂訴至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要求房東減免2月至6月的一半租金。
房東張某認為,其以租養貸,不同意減免租金。
南沙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已在簽訂補充協議時,就2020年5月至6月的租金協商一致整月繳納,且原告已經足額繳納該筆租金,現訴請減免有違誠信原則,因此對于原告該主張不予支持。2020年1月以后,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對原告的經營確實造成了負面影響,出租方和原告達成的補充協議,是給予承租方分期繳納租金的一個友好條件,同時給予其一定時間籌措資金,有利于合同關系的延續,法院綜合考量各方面因素,判決將2020年2月11日至5月10日的租金減免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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