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明星照片宣傳
行為構成肖像權侵權
賠償金額成爭議焦點
《灣區睇法》第100期
被盜用的明星肖像
2019年起,廣州合美公司在多家微信公眾號及線下宣傳活動現場,刊登香港著名歌手、演員郭某城照片,且突出標注“天王郭某城助陣”“簽約天王巨星郭某城”等字眼,暗示郭某城代言其品牌產品。
郭某城認為合美公司的行為已構成侵權,遂向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以及在報紙和微信公眾號上發布致歉聲明。
原告認為,合美公司利用其明星影響力和商業價值,吸引公眾關注,增加交易機會,具有明顯的商業盈利目的。且在多篇涉訴微信公眾號文章中采用的字眼,容易使公眾誤認為原告與被告間有品牌代言關系,增加了原告的商業宣傳風險等。
合美公司辯稱,侵害原告肖像權是第三人的行為,而且侵權行為持續時間短、范圍小、影響小,沒有對原告造成嚴重影響。
南沙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屬于涉港民事案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雙方均選擇適用內地法律審理,故本案適用內地法律。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使用其肖像進行廣告營銷宣傳的行為,誤導公眾認為雙方之間存在代言關系,該侵權方式無論持續時間的長短,已經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權,被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原告雖未能證明被告因該侵權行為實際獲利,但其作為具有較高知名度的社會公眾人物,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被告的影響力和知名度。綜合原告的社會知名度、商業價值,被告過錯程度、侵權行為影響等因素,酌定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并在報紙及微信公眾號上賠禮道歉。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部分,由于被告在使用原告肖像過程中,未丑化其形象,故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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